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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法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114號聲 請 人 余宗澤(即財團法人愛家文化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

)代 理 人兼送達代收人 金昌民複代 理 人 廖俊翔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愛家文化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愛家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愛家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愛家文化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經民國105 年5 月6 日第4 屆第1 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5 年5 月19日北市觀行字第10530428100號函、105 年5 月6 日第4 屆第1 次董事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新、舊捐助章程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愛家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莉雅附件:財團法人愛家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修訂條文對

照表┌────┬────────────────┬────────────────┐│條文 │變更前 │變更後 │├────┼────────────────┼────────────────┤│第9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董事名額九至十│本會設董事會管理,董事名額五至七││ │三人,第一任董事由設立人選任,董│人,第一任董事由設立人選任,董事││ │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本會業務│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本會業務對││ │對外代表法人。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外代表法人。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 │月內,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議,選組│內,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議,選組下││ │下屆董事會,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屆董事會,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辦││ │辦理董事變更登記。 │理董事變更登記。 │└────┴────────────────┴────────────────┘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6-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