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2號聲 請 人 王興國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協同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協同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協同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協同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內政部於民國86年9 月30日以台內民字第8682523 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為因應業務需要,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詳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有調整之必要等相關事項,經相對人於104 年12月7 日、8 日以第4 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改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計18條並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因涉及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爰依民法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暨組織章程、相對人104 年12月7 日、8 日以第4 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協同會捐助暨組織章程計18條並詳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