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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法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200號聲 請 人 陳朝輝(即財團法人全國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之

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全國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全國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全國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捐助章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全國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6年8月7日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設立,已申請貴院准予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111冊、第9頁第2744號)。茲財團法人全國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四屆第一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4條(詳如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全國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之法人登記證書1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11月15日農授金字第1050732553號函1件、財團法人全國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董事會第四屆第一次會議紀錄1件、新捐助章程1件、舊捐助章程1件、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1件等影本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