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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消債補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2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昶宇代 理 人 李耀馨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民事補正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於財產目錄記載有黃金手環、黃金項鍊、勞力士手錶

、銀色鑽借等24項動產,其中第12項「小孩金戒指」之數量係記載3 個,與聲請人所提「附件2 」拍賣動產清單之「丙標」第10項部分所載數量不符,另第25項則記載「其他(領回之財產,附件XX)、債務人持有中」等語,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名下所有財產(包含動產、不動產)之數量、價值究竟為何?如有相關證明文件併請提出。

㈡聲請人自陳目前待業中、並無收入等語,亦未記載聲請本件

清算前2 年內其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請詳為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即民國103 年7 月28起至105 年7 月27日止)每月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及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切結書等)。另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到院為佐。

㈢承前㈡,如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無任何收入,則

請說明聲請人係自何時開始失業?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或受何人扶養?如為前者,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諸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如為後者,請說明扶養親屬為何人?共有幾人?聲請人每月自扶養親屬領取之扶養費數額為何?並請提出各扶養親屬之戶籍謄本及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轉帳明細、匯款單等)。

㈣聲請人未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其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僅記載其配偶林玉翔、其女林妍希、其子林研辰為受扶養人,惟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部分卻又記載新臺幣(下同)0 元,請具體詳細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項目(諸如:租金、膳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交通費、生活雜支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扶養費等支出)及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房屋租賃契約、繳款通知、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另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與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有無不同之處?而若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扶養費,則請說明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為何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係如何分擔扶養費用?扶養費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併請提出共同扶養義務人及受扶養親屬「每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㈤請聲請人說明住所地即戶籍地房屋(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 巷○○弄○ 號5 樓之2 ,下稱系爭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系爭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何以聲請人之女陳妍希、聲請人之子陳研辰未與聲請人及聲請人配偶林玉翔設籍於系爭房屋?併請提出系爭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請說明聲請人自103 年7 月起迄今是否均居於系爭房屋?或曾於他處租屋居住?如前有租屋之情事,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租屋當時是否與他人同住?如是,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擔房租?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生意周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三、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自陳「有」強執執行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案號為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22889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等語,惟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乙情,前經本院於105 年度消債全字第26號保全處分事件查明屬實,請聲請人說明其於系爭執行事件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撤銷查封之動產(即聲請人所提「附件2」拍賣動產清單之「乙標」、「丙標」部分動產)目前財產情形為何?有無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有,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等)。

四、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親屬(若聲請人主張有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六、聲請人、受扶養親屬(若聲請人主張有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