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40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中樞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姜俐玲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事陳報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目前每月領有榮民就養補助新臺幣(下同)14,8
70元及老人補助2,290 元維生等語,而依聲請人之台北公館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明細所載,聲請人係自民國104 年
2 月起至105 年9 月止每月領有前開2 項補助款,請說明聲請人於103 年9 月至104 年1 月此期間是否領有前開2 項補助款?此2 項補助款之領取期限各為何?併請提出聲請人自
103 年9 月起至104 年1 月止、自105 年10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領有榮民就養補助14,870元及老人補助2,29
0 元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㈡聲請人自陳目前夫妻2 人每月支出水電瓦斯2,000 元等語,
請說明水費、電費、瓦斯費之數額各為多少?聲請人「個人」分擔費用之數額為何?勿與他人合併計算。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轉帳交易明細等)。
㈢聲請人自陳目前每月因看病而支出交通費1,600 元等語,請
說明交通費1,600 元之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等),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
㈣承前㈢,聲請人雖提出自己之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2
份,惟未於「每月支出明細」記載自己每月必要支出醫藥費,請說明聲請人是否主張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有醫藥費?如是,目前每月支出數額為多少?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繳費收據等)。
㈤聲請人自陳目前夫妻2 人每月支出雜支費1,000 元等語,請
說明聲請人「個人」雜支費支出數額究為多少?勿與他人合併計算。並請提供上開項目支出相關證明單據(以現有留存即可)。
㈥聲請人自陳目前每月支出配偶陳羅菊花之扶養費如支出表、
扶養義務人有2 人等語,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陳羅菊花之扶養費數額是否即為「每月支出明細」所載之「配偶醫藥費1,960 元」?如是,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繳費收據等);如否,請說明扶養費支出數額為多少?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請說明共同扶養義務人有何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若扶養義務人中有未分攤扶養費用者,亦請敘明原因,併請提出共同扶養義務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㈦如依聲請人前開所述,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為17,160元,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14,060元後尚有餘額,則請說明何以聲請人無法負擔調解方案即每月清償50
0 元?
二、聲請人自陳現居住於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 巷○○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而依聲請人配偶即受扶養親屬陳羅菊花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系爭房屋為陳羅菊花所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現與陳羅菊花同住?如是,何以陳羅菊花之戶口名簿係記載戶籍地址為「臺北市○○區○○里○ 鄰○○路○ ○○ 號」?此房屋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陳羅菊花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另請說明聲請人自103 年9 月起迄今是否均居於系爭房屋?或曾於他處租屋居住?如前有租屋之情事,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與他人同住?如是,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擔房租?
三、聲請人自陳繫屬中之執行案號為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等語,請說明該案目前執行狀況如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等)。
四、除台北公館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0000000-0000000號)以外,請聲請人提出名下其他於各金融機構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另請提出受扶養親屬陳羅菊花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五、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受扶養親屬陳羅菊花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