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消債補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41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炫燐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趙興偉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

105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33 號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民國105年8 月22日調解程序筆錄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在財團法人銘傳大學擔

任研究助理,於103 年1 月1 日至104 年12月31日此期間共領取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40,000元,另因參與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舉辦之比賽而領有獎金3,000 元等語,惟依聲請人所提之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於104 年間尚領有「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台北靈糧堂」(下稱基督教台北靈糧堂)之「其他所得」5,000 元,請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任職於基督教台北靈糧堂?工作內容為何?每月工作天數、時數為何?薪資係以時薪、日薪或月薪計算?併請提出薪水條、薪資袋、薪資明細單、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自陳於104 年考上國立中山大學(下稱中山大學)財

務管理學系博士班,9 月註冊、9 月底辦理休學,自105 年

2 月16日起開始於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下稱凱基期貨公司)任職,105 年2 月薪資所得為10,900元,10

5 年3 月至6 月之薪資所得共91,488元,後於8 月底結束工作,之所以結束工作是因中山大學於105 年9 月至106 年8月此期間每月提供聲請人30,000元獎學金等語,惟依聲請人所提之凱基銀行中正分行綜合存款存摺內頁明細影本所示,僅有105 年3 月15日、105 年4 月15日、105 年5 月13日、

105 年6 月15日、105 年7 月15日之薪資存入紀錄,請提出

105 年8 月於凱基期貨公司任職之薪資轉帳證明文件。另請說明聲請人於105 年1 月1 日至105 年2 月15日此期間有無工作?中山大學每月係如何給付獎學金予聲請人?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承前㈡,請說明自105 年9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

人除前開中山大學獎學金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㈣聲請人自陳自105 年3 月起於高雄租屋,每月租金為5, 000

元,後於105 年9 月30日搬離原租屋處(地址:高雄市○○區○○街○○號3 樓C 室),自105 年10月1 日起返回戶籍地(地址:新北市○○區○○街○○巷○ 號3 樓)與家人共同居住等語,請說明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目前每月是否需支出房租、水電費等?如是,請說明支出項目、數額為何?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房租繳付證明及水費、電費等各項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如否亦請註明。另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㈤承前㈣,請說明聲請人於103 年8 月1 日至105 年2 月29日

此期間係居住於何處?如前有租屋之情事,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與他人同住?如是,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房租?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學費12,0

00元,並主張就讀於中山大學財務管理學系博士班之學費為每學期12,0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就學情形為何?是否仍支出學費?如是,每月支出數額為多少?並請提出學費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匯款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等)。

㈦聲請人自陳每月支出交通費、手機電信費及其他生活雜項費

用共約2,000 元等語,請說明每月支出交通費、手機電信費、生活雜支費之數額各為多少?並請提出各項費用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繳費證明單、繳款通知單等)。另請說明交通費支出數額之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等)。

二、聲請人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如健保費、勞保費、國民年金保費、醫療費等,亦請一併詳實臚列其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轉帳交易明細、發票、繳費通知等)。

三、除凱基銀行中正分行綜合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以外,請聲請人提出名下其他於各金融機構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四、聲請人自陳於105 年6 月間接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扣薪3 分之1 之執行命令,每月扣薪7,62

4 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於凱基期貨公司之薪資是否自105年7 月起開始扣薪?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等)。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