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消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28號原 告 顏為亞

顏汝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潘心瑀律師張維晟律師被 告 華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樹府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17-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