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28號原 告 顏為亞 顏汝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潘心瑀律師張維晟律師被 告 華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樹府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裁判案由:返還定金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