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94號聲 請 人 詹舒婷
詹舒雯詹秉豐詹凱卉詹博丞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彭麗卿相 對 人 林抱
徐立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以,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原則上並不停止執行,除非執行債務人有提出前揭如強制執行法第18條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聲請、訴訟、請求或抗告時,法院斟酌必要之情形,並定相當及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以保障執行程序不受干擾順利進行之目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一所示房地如附表一所示房地原係被繼承人詹邦傑所有,被繼承人詹邦傑於民國104年7月13日將如附表一所示房地設定如附表二所示抵押權予相對人陳登豐,並將如附表一所示房地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林抱,惟被繼承人詹邦傑並未積欠相對人陳登豐任何款項,如附表二所示抵押權係基於相對人陳登豐與被繼承人詹邦傑間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設定,應屬無效,聲請人業經提起塗銷抵押權訴訟,經本院以104年度重訴字第1074號受理在案,另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抱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亦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328號判決聲請人勝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爰聲請准予裁定停止本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59號拍賣抵押物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以被繼承人詹邦傑提供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房地,供為債務人徐立克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20萬元之擔保,並於民國104年7月15日設定如附表二所示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相對人陳登豐另將如附表一所示房地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林抱,嗣債務人未依約於104年12月1日及104年12月7日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以105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裁定准予拍賣,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然聲請人迄未對相對人提起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聲請、訴訟、請求或抗告之情,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案件查詢表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至34頁),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冠伶附表一┌─┬─────────────────┬─┬───┬──────┐│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 範圍 ││ ├───┬────┬──┬──┬──┤ │(平方│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號│目│公尺)│ │├─┼───┼────┼──┼──┼──┼─┼───┼──────┤│1 │臺北市│中山區 │長安│一 │480 │建│356 │40分之1 ││ ├───┼────┴──┴──┴──┴─┴───┴──────┤│ │備 考│ │└─┴───┴──────────────────────────┘┌─┬──┬──────┬────┬────────────┬──┐│編│ │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主要建築├──────┬─────┤ ││ │建號├──────┤材料及房│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 │ │ 建物門牌 │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號│ │ │ │合計 │及用途 │範圍│├─┼──┼──────┼────┼──────┼─────┼──┤│1 │1364│臺北市中山區│7層樓鋼 │7樓層: │ │5分 ││ │ │長安段一小段│筋混凝土│218.05 │ │之1 ││ │ │480地號 │造 │合計:218.0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 │ │ │ ││ │ │龍江路47號地│ │ │ │ ││ │ │下層 │ │ │ │ ││ │ │ │ │ │ │ ││ ├──┼──────┴────┴──────┴─────┴──┤│ │備考│ │└─┴──┴───────────────────────────┘附表二┌──┬────────┬───────────────────┐│編號│抵押權設定範圍 │抵押權設定明細 │├──┼────────┼───────────────────┤│1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 │段一小段480地號 │收件年期:104年 ││ │土地 │設定登記日期:104年7月15日 ││ │ │字號:中山字第141280號 ││ │ │登記原因:設定 ││ │ │權利人:陳登豐 ││ │ │擔保債權總金額:400萬元 ││ │ │擔保債權確定日期:104年12月3日 ││ │ │登記次序:第1順位 ││ │ │權利範圍:5分之1 │├──┼────────┼───────────────────┤│2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 │段一小段1364建號│收件年期:104年 ││ │建物 │設定登記日期:104年7月15日 ││ │ │字號:中山字第141280號 ││ │ │登記原因:設定 ││ │ │權利人:陳登豐 ││ │ │擔保債權總金額:400萬元 ││ │ │擔保債權確定日期:104年12月3日 ││ │ │登記次序:第1順位 ││ │ │權利範圍:5分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