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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9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37號聲 請 人 許聖豪

許咨羚陳中惠以上三人送達代收人 洪士傑律師相 對 人 陳水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法條規定,旨在避免執行程序長期延宕,有損債權人之權益,故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原則上不停止執行,惟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訴訟如果勝訴確定,據以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將失其效力,為避免債務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故於債務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即明,而所謂必要情形,固由法院依職權裁量定之,然法院為此決定,應就債務人異議之訴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及倘予停止執行,是否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各種情形予以斟酌,以資平衡兼顧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利益,於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時,亦然,非謂債務人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且聲明願供擔保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時,法院須一律予以准許(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75 號裁判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執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拍賣聲請人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持分(下稱系爭抵押物),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執字第15943 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系爭抵押物雖經相對人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

000 萬元之抵押權,實則兩造間金錢借貸僅有3,600 萬元,聲請人已另行起訴確認抵押擔保債權逾3,600 萬元部分不存在暨塗銷該部分抵押權登記,刻由本院以105 年度重訴字第

561 號受理中(下稱本案訴訟),系爭抵押物如遭拍賣勢將難以回復原狀,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聲請准供擔保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101 年10月5 日,將其所共有之系爭抵押物,設定

最高限額7,000 萬元之抵押權予相對人,以擔保其對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之借款債務。嗣相對人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由,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經本院104 年度司拍字第107 號、104 年度抗字第24

5 號、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非抗字第108 號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下合稱系爭拍抵裁定)准予拍賣確定。相對人執系爭拍抵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系爭抵押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就系爭抵押物囑託查封登記,目前程序尚未終結;又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訴請確認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逾3,600 萬元部分不存在暨塗銷該部分抵押權登記,復以此為由,聲請裁定准其供擔保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述執行卷宗及民事事件卷宗查明屬實。

㈡由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係就系爭拍抵裁定成立前之實體事由

,主張系爭抵押權擔保之系爭抵押債權逾3,600 萬元部分不存在而提起訴訟,對系爭抵押債權3,600 萬元部分則並不爭執。聲請人既坦認系爭抵押權及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3,600 萬元範圍內存在,則相對人行使系爭抵押權、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取償,自無不合;至於逾3,600 萬元有爭執之抵押債權,聲請人於實行分配時可依強制執行法第39至41條之規定,對分配表循聲明異議等程序救濟,易言之,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之繼續,無害於聲請人之權利,自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以提起本案訴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程序,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月女附表:

┌─┬───────────────┬─┬──┬────┐│編│土地坐落 │地│面積│權利範圍││ ├───┬──┬──┬──┬──┤ ├──┤ ││號│縣 市○鄉鎮○段 ○○段│地號│目│平方│ ││ │ │市區│ │ │ │ │公尺│ │├─┼───┼──┼──┼──┼──┼─┼──┼────┤│1 │臺北市│文山│華興│3 │54 │建│641 │3/12 │├─┼───┼──┼──┼──┼──┼─┼──┼────┤│2 │臺北市│文山│華興│3 │64 │建│34 │3/8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