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5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03號聲 請 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 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應受送達處所 同上聲 請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上列聲請人因本院如附表「聲請迴避案號」欄所示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固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如附表「聲請迴避案號」欄所示異議迴避繳費案件之承審法官,經伊另案聲請迴避,竟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 款、第33條第2 項、第35條第2 項、第37條第2 項、第38條、第226 條、第451 條、第468 條、第469條第1 項第2 款、第6 款、民法第92條、第93條之規定,仍枉法參與審理,爰依上開規定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觀諸本件聲請人聲請迴避之法官、案號及其聲請書狀所載對「異議迴避繳費等案件」聲請迴避等語,堪認其係對附表「聲請迴避案號」欄所示命聲請人補繳抗告費部分(下稱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聲請迴避。又系爭事件業於如附表所示之裁定日期,經如附表所示之承審法官裁定駁回而告終結,聲請人遲至民國105 年9 月12日始具狀聲請承審系爭事件之法官迴避,有本院收文戳章之聲請狀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在系爭事件終結後始聲請法官迴避,揆諸首揭說明,因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李家慧法 官 解怡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附表:

┌──┬───────┬────────┬───────┬───────┬─────────┬─────────┐│編號│ 本 案 │聲請迴避案號 │裁 定 日 期 │聲請迴避之法官│原事件之當事人 │無聲請權人 ││ │ │ │(民國) │(承審法官) │ │ │├──┼───────┼────────┼───────┼───────┼─────────┼─────────┤│ 1 │105 年度聲字第│105 年度聲字第19│105 年9 月7日 │蔡政哲 │魏高明 │ ││ │2503號 │14號至1935號聲請│ │陳靜茹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 │ │迴避事件 │ │詹駿鴻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 ││ │ │(命補繳抗告費)│ │ │魏陳秀芳 │ ││ │ │ │ │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 │ │ │ │ │廖秀松 │ │└──┴───────┴────────┴───────┴───────┴─────────┴─────────┘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1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