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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9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24號

105年度聲字第925號聲 請 人 魏高明

廖秀松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5 年度國字第18號、10

5 年度重國字第3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無非以使該推事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推事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推事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魏高明、廖秀松於民國105 年3 月14日聲請承審本院105 年度國字第18號、105 年度重國字第35號國家賠償事件之法官迴避,惟聲請人廖秀松並非本院105 年度重國字第35號國家賠償事件之當事人,自無從請求承審該事件法官為迴避,所為聲請,當予駁回;又前開二事件分別已經本院於105 年3 月1 日以裁定駁回聲請人魏高明、廖秀松就本院105 年度國字第18號國家賠償事件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同月7 日裁定駁回聲請人魏高明就本院105 年度重國字第35號國家賠償事件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前開二事件之承審法官已均無應執行之職務,揆以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即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宋雲淳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1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