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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親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15號原 告 NATI NOVIANA之子法定代理人 NATI NOVIANA代 理 人 李基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裁判日期:2016-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