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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更一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原 告 丁麟

梁格恩被 告 曾春敏

張維益呂哲逸黃志翔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十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及自民國一0

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二人為夫妻,原告丁○○自一0四年七月九日起受雇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任專員職,被告戊○○為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之高階主管經理,被告丙○○為丁○○之直屬主管專案經理,被告乙○○、己○○則為同團隊之同仁。詎被告竟因於同年八月間發現丁○○懷孕,由戊○○先於同年月二十六日以言詞逼迫丁○○離職,被告四人再於同年九月一日對丁○○為如附件所示之言論,致丁○○發生食慾不振、失眠心悸、哭泣、憂慮、恐慌等環境適應障礙之精神疾病、侵害丁○○之健康,且因而無法專心照顧一0四年十一月六日甫出生之嬰兒,支出醫療費一千三百二十元,預估尚須支出醫療費用一千九百八十元及二年保母費四十三萬二千元;原告甲○亦因丁○○受被告四人前述侵害而罹患腦下垂體腫瘤、健康亦受侵害,已支出醫療費六千零九十五元,預估尚須支出醫療費用五千五百二十元、手術費二十萬元。爰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請求被告四人平均賠償原告二人前開所受損害,並給付丁○○慰撫金五十六萬四千七百元、給付甲○慰撫金七十八萬八千三百八十五元,合計原告各請求一百萬元,被告各應賠償原告各二十五萬元,及支付自一0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算之法定利息。

二、被告方面:

(一)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以原告丁○○係於一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應徵面試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資訊月活動業務專員,職務內容為全國各地資訊月展覽、春季電腦展、大陸地區蘇州廣州等地參展、內政部替代役專案及其他展演之策劃、廠商聯繫、宣傳行銷、監督執行事務之籌辦及人才培訓,如經錄用將優先安排於同年十一月底至翌年一月中旬資訊月展覽組別內工作,需經常外出提案、拜訪廠商客戶、進出會場監工、布置,丁○○明知上情,卻在所提供之書面、登錄資訊及面試過程中,未曾提及當時業已懷孕五個月、預產期在同年十一月十九日,並否認有男友,迄同年八月二十四日其他同仁經由丁○○臉書內容察覺、告知被告己○○,經己○○與被告乙○○一同向丁○○確認該情、並建議丁○○告知主管被告戊○○,丁○○始於同年月二十六日告知戊○○,戊○○知悉丁○○懷孕後並未逼迫其離職,而係考量其行動不便及安全,建議其調至執行人才培訓、研發替代役等內勤且薪資相同之工作,但遭丁○○拒絕,因丁○○無法擔任資訊月繁重、勞動工作復拒絕調整職務,被告方有如附件所載之談話內容,嗣雙方於同年九月三日業已澄清誤會,丁○○表示願接受職務調整,原告二人甚且當場向在場之戊○○、丙○○、乙○○表示歉意,丁○○業自同年十月十二日起休產假,迄仍在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任職(現請育嬰假),工作權並未受侵害,丁○○曾對被告四人提出刑事告訴,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丁○○申訴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懷孕歧視,亦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審定不成立,否認丁○○之精神疾病與被告之言論有何相當因果關係,丁○○亦未實際支出保母費;至原告甲○部分,丁○○之遭遇與其自身權利無涉,否認其疾病與被告之言論有何相當因果關係等語,資為抗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二人為夫妻,原告丁○○自一0四年七月九日起受雇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任專員職,被告戊○○為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之高階主管經理,被告丙○○為丁○○之直屬主管專案經理,被告乙○○、己○○為同團隊之同仁,被告四人於同年九月一日對丁○○為如附件所示之言論,丁○○於同年九月七日經精神內科診療發現有環境適應障礙,迄今已支出醫療費用一千三百二十元,甲○於一0五年七月間經診療發現罹患腦下垂體腫瘤,業支出醫療費用六千零九十五元之事實,已經提出聘僱契約書、錄音暨譯文、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單據為證(見訴字卷第六二、六六、六七、六九至一0二頁、訴更卷第二三至三六、五八至一0九、一一二至一一五、一五三至一六四、一六八至一七一頁),核屬相符,並與被告所提聘僱契約書所載一致(見訴字卷第一

二三、一二四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但原告主張被告之言論侵害原告之健康權、致丁○○發生環境適應障礙之精神疾病、致甲○罹患腦下垂體腫瘤部分,則為被告否認,辯稱:丁○○無法擔任資訊月繁重、勞動工作復拒絕調整職務,被告方有如附件所載之談話內容,丁○○之工作權並未受侵害,被告之行為已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原告二人罹患之疾病與被告之言論間無相當因果關係,丁○○亦未實際支出保母費等語。

四、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二百萬元(即每一原告請求每一被告賠償二十五萬元),無非以被告戊○○發現原告丁○○懷孕後,於一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以言詞逼迫丁○○離職,被告四人再於同年九月一日對丁○○為如附件所示之言論,致丁○○發生環境適應障礙之精神疾病、並致甲○罹患腦下垂體腫瘤為論據。經查:

(一)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而言論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即是否曾為該等言論、言論屬於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發表言論者是否出於故意或過失、是否具不法性、是否造成權利受損、權利受損與言論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為斷,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戊○○於一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以言詞逼迫原告丁○○離職,已經戊○○否認,就此節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已無可採。

被告戊○○、乙○○雖於一0四年九月一日為如附件㈠所示之言論,然渠等係互為談話對象、為該等言論時原告均不在場,丁○○當日係私自以行動電話就其所參與、由戊○○主持之公務會議為錄音,會議結束、他人離去後,又以赴廁所為由暫離席但繼續錄音,戊○○、乙○○乃在原告均不在場情形下為附件㈠所示內容之言論,此由原告自行製作之錄音譯文載明該等言論均在「梁:我去上個廁所」後、「丁○○開門進到會議室」前即明(見訴更卷第六三至六五頁),戊○○、乙○○為如附件㈠所示言論時原告既均不在場,該等言論自無從影響原告、侵害原告之健康甚明。

(三)被告四人固於一0四年九月一日對原告丁○○為如附件㈡所示之言論,惟:

1丁○○係於一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應徵面試臺北市電腦商

業同業公會「資訊月主題館」專員職,工作內容載明「進行主題館全省北中南高的展示巡迴與活動規劃」,具體含括全國各地資訊月展覽之策劃、廠商聯繫、宣傳行銷、監督執行事務之籌辦,需經常外出提案、拜訪廠商客戶、進出會場監工、布置,此經被告陳明在卷,並有聘僱契約書可考(見訴字卷第一二三、一二四頁),且為原告所不爭執,是丁○○應徵之初即知悉明瞭所受僱擔任之職務為進行全省資訊月主題館之展示巡迴與活動規劃,非一般提供勞務地點固定之內勤職務;而「資訊月」活動在我國已舉辦逾三十年、由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負責籌備舉辦亦已逾十年,活動期間為每年十一月底至翌年一月間,此為週知之事實,丁○○自不能諉為不知;又丁○○應徵時已知悉自身懷孕逾五月、預產期在同年十一月十九日,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自亦知悉自身實無從於同年十一月底至翌年一月間提供所應徵職務之主要勞務內容即進行全省資訊月主題館之展示巡迴與活動規劃。

2又丁○○遲至同年十一月十日始申請與原告甲○登記結婚

、翌日完成結婚登記,此經本院職權查證屬實,有司法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可考,是丁○○所遞交予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之履歷,個人資料中記載「未婚」(見訴字卷第一二五至一二七頁),若非丁○○主動告知或腹部明顯隆起顯露懷胎情狀,本難期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人員於面試時察覺其無法於同年十一月底至翌年一月間提供所應徵職務之主要勞務內容,原告亦自承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及被告四人均遲至同年八月二十六日始知悉其懷孕情節。

3被告戊○○為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之高階主管經理,

被告丙○○為丁○○之直屬主管專案經理,前已述及,戊○○並為實際面試丁○○之人,此觀附件㈡丁○○與戊○○間關於「曾:‧‧‧我先問妳一個問題,妳結婚有跟我講嗎?梁:沒有啊。曾:妳應徵的時候有沒有跟我講?梁:沒有啊。曾:那就對了啊。梁:可是妳也沒問我啊」等對話即明(見訴更卷第一0四頁),戊○○、丙○○為維護、推動團體之運作、效率及和諧,基於職務自有權就下屬丁○○是否勝任工作為評估,就其職務上之行為、表現、態度為監督、指正、表示意見,而遍觀附件㈡所載丙○○、戊○○與丁○○間對話內容,丙○○部分要在說明因丁○○無法提供所應徵職務之工作內容即在資訊月出勤提供勞務,其據以判定丁○○不適任工作,且丁○○無法於資訊月提供勞務情節並非於受僱後始發生,僱用人復未短欠其薪資、福利,於法並無不合,另分析如丁○○執意續任該無法勝任之職務,因工作環境同仁互有交集且工作忙碌,其餘同仁又必須分擔其無法勝任之工作,其恐受其他同仁異樣眼光對待,工作環境、氣氛、情緒不佳、難有成就等,戊○○部分除責怪丁○○應徵時隱瞞、未據實告知因生產無法於資訊月時出勤、出差外,亦稱丁○○因無法於資訊月出勤出差提供勞務、無法勝任工作,而因其餘同仁之工作負荷已甚為沈重,無法再分擔丁○○之工作,故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必須另覓他人接替等。而丁○○應徵時明知自身因懷孕生產無從於同年十一月底至翌年一月間提供所應徵職務之主要勞務內容即進行全省資訊月主題館之展示巡迴與活動規劃,但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及被告四人均遲至同年八月二十六日始知悉其懷孕情節,已如前述,是戊○○、丙○○之言論內容事實陳述部分均與事實相符,評論部分亦未超逾就丁○○應徵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資訊月專員職務後,基於上司職權所能對下屬工作表現、態度評估、監督、指正、表示意見之合理範圍,縱或所述內容造成丁○○情緒不佳,亦為丁○○在社會群體生活中所應承受,不具不法性。

4被告乙○○、己○○亦在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任職、

為與丁○○同團隊之同仁,前業提及,細究附件㈡所載乙○○、己○○與丁○○間對話內容,乙○○部分係先詢問丁○○是否無法在資訊月提供勞務、是否仍執意繼續原職務,後表達自身對於丁○○執意任其明知無法勝任職務、以強硬態度與主管戊○○應對及部分勞務因而改由其與己○○分擔之看法,並以可能發生之情形比較、建議丁○○專心懷胎休養、俟主客觀準備妥當時再回任,己○○部分則係與乙○○共同確認丁○○是否仍執意繼續原職務後,先告知後續程序(向上稟報、請主管戊○○、丙○○處理),再表達自身對於丁○○執意任其明知無法勝任職務之看法,參以丁○○因懷孕生產無從於同年十一月底至翌年一月間提供所應徵職務之主要勞務內容即進行全省資訊月主題館之展示巡迴與活動規劃,迭已述及,是原應由丁○○提供之勞務已有部分實際分由乙○○、己○○承擔,乙○○、己○○之言論內容事實陳述部分均與事實相符,看法部分,無論乙○○所稱「‧‧‧已經有疙瘩了嘛,人跟人就是這樣子,這個很正常啊,我們不是在一個機器裡面工作,我們是在跟人跟人相處底下工作,但是一旦出現這樣的衝突‧‧‧妳在這邊的話,若真的要待在這邊的話,就會受到一些衝擊,我不是嚇妳,而是這個事一定會發生‧‧‧為什麼妳要這麼堅持在這裡‧‧‧如果這樣子走的話,妳就會一步一步走上一個大家都不樂見的狀況‧‧‧妳如果走這邊的話,妳真的妳真的就會很難過,我們也跟妳分析了‧‧‧這條路會很辛苦,不太好、不樂觀,經驗值都告訴妳了,就是我不知道為什麼妳要選這個‧‧‧就是說,以這條路妳走下去以後會是發生什麼事情,妳很聰明妳應該想得到‧‧‧」,或己○○所述「抱歉我沒辦法幫妳說好話,那也讓妳知道,就算妳爭了這口氣,妳留下來了、妳待下來了,我覺得在軟服群妳可能也不會過得太開心,因為這是強求的,那我想讓妳知道,我最後這幾句話對妳的感覺是這樣子,妳如果真的要強求下來,我覺得沒有人願意當同事當的很開心」,亦未超逾同事間對於工作態度、表現、團隊合作之合理評論範圍,縱或所述內容造成丁○○情緒不佳,仍為丁○○在社會群體生活中所應承受,仍不具不法性。

(四)被告四人於一0四年九月一日如附件㈡所示之言論,對象為原告丁○○,並非原告甲○,甲○並不在場,且甲○於同年十一月十一日方與丁○○結婚,被告四人為該等言論時,甲○僅為丁○○之男性友人,更遲至一0五年七月間方經診療發現罹患腦下垂體腫瘤,前業載明,況並無任何證據足認言論足以致他人罹患腦下垂體腫瘤,是並無證據足認該等言論影響甲○、侵害甲○之健康權甚明。

五、綜上所述,並無證據足認被告戊○○於一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以言詞逼迫原告丁○○離職,戊○○、被告乙○○如附件㈠所示之言論係互為談話對象、原告均不在場,無從影響原告、侵害原告之健康,被告四人對丁○○所為如附件㈡所示之言論,事實陳述部分均與事實相符,評論部分亦未超逾就丁○○應徵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資訊月專員職務後,基於上司職權所能對下屬工作表現、態度評估、監督、指正、表示意見之合理範圍,或同事間對於工作態度、表現、團隊合作之合理評論範圍,為丁○○在社會群體生活中所應承受,不具不法性,被告四人如附件㈡所示之言論對象為丁○○、非原告甲○,甲○並不在場,且當時甲○僅為丁○○之男性友人,更遲至十個月後方經診療發現罹患腦下垂體腫瘤,亦證據足認言論足以致他人罹患腦下垂體腫瘤,並無證據足認該等言論影響甲○、侵害甲○之健康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三項規定請求被告共賠償二百萬元,並支付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洵屬無據,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汪郁棨附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健康權之言論┌───────────────────────────────────┐│㈠被告戊○○、乙○○間對話 ││曾:我一直跟你講這個是很重要的事,就跟你講這事情不太對,你們不要給我報││ 喜不報憂很重要的事。 ││呂:對不起。 ││曾:不是嘛,這你們不會處理我來處理就好了嘛,你們不要出面。 ││呂:沒有我有跟她講,然後她先是在你面前說好,結果就OK今天就要用她簽黃單││ 的事情,她不願意簽。 ││曾:對啊,她如果不處理她如果不處理就叫她來找我啊。 ││呂:因為她剛剛又突然有些反彈。 ││曾:那有什麼好反彈的? ││呂:對啊。 ││曾:我現在問你那她先生來等下來怎麼講?第一個你要怎麼說一開始就有問題,││ 第二個她沒辦法配合我們。 ││呂:一開始講的是資訊月。 ││曾:我現在你先聽我講完嘛,第一個她沒辦法配合我們,第二個你要講她就是說││ 你現在扮演什麼角色,你懂我意思嗎?吼,現在最忙的就是資訊月,告訴她││ 要跑全程,她說她的全程有問題嘛,對不對?她現在沒辦法跑嘛。 ││呂:對。 ││曾:那她現在沒辦法跑嘛。 ││呂:嗯。 ││曾:以後你們還是聽我的話,我說不要用就不要用,因為那天她的態度我就覺得││ 這個人怪怪的啊。 ││呂:我懂妳的意思,我這邊盡量。 ││曾:沒關係啦,那沒事、小事,我跟你講我頂多賠個四五萬塊,沒差啊。 ││呂:我們站的住腳,我們本來就是合理解釋。 ││曾:沒有啦,她會來這邊鬧,我跟你講沒有用啦,可能就是做到那個就好了,我││ 就都不跟她調薪不跟她那個啊,讓她自己自動走路,讓她自己提出,我沒差││ 啦,小事一樁。 ││呂:我之前是有跟她講說選擇沒有選對,妳應該是先...怎麼會是... │├───────────────────────────────────┤│(二)被告與原告丁○○間對話 ││呂:妳現在的狀況說,妳現在的狀況就是在我們最重要的資訊月的時候,我們需││ 要妳的支援,但是妳沒辦法出現。 ││梁:嗯。 ││呂:妳不知道這個狀況嗎? ││梁:知道啊。 ││呂:那我們找妳來的目的是什麼‧‧‧我單就這個合約來講,我們講的就是說,││ 我們希望丁○○妳來幫我們在資訊月的時候執行我們資訊月最重要的就是北││ 區的時間,是吧? ││梁:嗯。 ││呂:但是妳沒有辦法,就是一開始的時候妳說好,但是到了現在這個狀況,我不││ 知道妳能不能在這個階段裡面去幫我們執行這個事情,妳顯然是沒有辦法,││ 那這樣的話是不是在這個合約上面是有問題的‧‧‧她現在的狀況就是說,││ 她覺得‧‧‧她老公的意思就是說,因為她在這個事情上沒有任何問題,所││ 以她的決定就是一直待‧‧‧ ││梁:嗯。 ││呂:然後就是這樣的狀況,那春敏的部分就是說,因為在這個資訊月的期間是沒││ 辦法幫助到我們的,因為我們一開始的時候應徵的就是資訊月,對吧格恩對││ 吧? ││梁:嗯。 ││呂:沒辦法在資訊月出現,所以她就覺得說這是不成立的。 ││黃:所以,所以其實現在的狀況就是說我們是希望是到九月底,但所以妳希望到││ 妳生產前的意思是這樣? ││呂:沒有,她的意思是說她要一直延續下去。 ││黃:所以這是妳想過的結論? ││梁:對啊。 ││(中略) ││黃:因為我覺得說‧‧‧我們雙方或者是你們家跟公司,雙方對於這件事的認知││ 有很大的不同,我們的認知是妳不符合我們的用人需求,公會的認知是這樣││ ,那妳的認知是妳沒有做錯任何事情。 ││梁:嗯。 ││(中略) ││黃:今天我們想要請格恩辦理離職程序,格恩告訴我們,今天告訴我們,她覺得││ 她沒有做錯任何事情在這件事情上面,所以她不願意填這個離職單,那我和││ 哲逸不知道怎麼處理,可能要請春敏姊來幫我們跟妳溝通看看‧‧‧基於張││ 維益是妳的主管的立場,丙○○應該也會參與這樣子的溝通‧‧‧ ││ 今天要走這樣子的程序,那很抱歉我們沒辦法當同事,我讓妳知道,我不是││ 在嚇妳,我是在告訴妳說,就算妳爭口氣爭這個氣贏下來了,那春敏跟我說││ ,己○○,格恩跟妳這個人共事怎麼樣?抱歉我沒辦法幫妳說好話,那也讓││ 妳知道,就算妳爭了這口氣,妳留下來了、妳待下來了,我覺得在軟服群妳││ 可能也不會過得太開心,因為這是強求的,那我想讓妳知道,我最後這幾句││ 話對妳的感覺是這樣子,妳如果真的要強求下來,我覺得沒有人願意當同事││ 當的很開心。 ││(中略) ││黃:那很抱歉這個離職單妳拒絕簽,沒問題也沒問題,那妳有妳的立場,拒絕簽││ ,那我們就往上稟報‧‧‧那稟報的時間點也許等下我們去跟春敏說‧‧‧││(中略) ││呂:‧‧‧我先跟妳講,不會是我的利益,絕對不會是我的利益,就算妳留下來││ 妳走,我都會被罵,如果因為這個事情讓我們不太好過,在資訊月之前然後││ 我們這麼忙的時間發生這個事情,我一定會被罵的,所以我沒有任何的利益││ 可言,妳走不走我都沒有任何利益可言‧‧‧我只是覺得就是說,今天妳真││ 的要跟她硬、硬幹真的很難看,我不是說妳難看,我是說整個事情會變得很││ 難看,我不是說妳難看,而且會變得很複雜,其實我有跟妳提過就是說,妳││ 回來,就是平靜的出去的這樣子狀況‧‧‧但妳今天這樣子硬幹的話,我沒││ 有辦法,因為她不會就是就像志翔講的就是說,可能在軟服群裡面就是特別││ 對她,因為就已經有疙瘩了嘛,人跟人就是這樣子,這個很正常啊,我們不││ 是在一個機器裡面工作,我們是在跟人跟人相處底下工作,但是一旦出現這││ 樣的衝突,妳也知道每個人的性情不一樣‧‧‧ ││ 那她可能就是比較衝動一點的,比較直來直往的,妳在這邊的話,若真的要││ 待在這邊的話,就會受到一些衝擊,我不是嚇妳,而是這個事一定會發生‧││ ‧‧現在只有我們兩個人,我只是在跟妳講,妳要好好想清楚這個決定要怎││ 麼做,因為這個決定關乎到妳接下來的生活好不,公司裡面的狀態是怎麼樣││ OK還是不OK,或者是妳之後再回來了或是怎麼樣,這真的是要去考慮。 ││梁:可是現在是因為我不能去資訊月的原因,是因為我懷孕,對吧? ││呂:對啊‧‧‧就我自己的認知是,因為妳沒有辦法真的在重要的時間點支援我││ 們,就是在這個重要的時間點,十一月十二月這兩個月是最重要,我們打仗││ 最重要的時間點‧‧‧我希望可以帶妳出去拜訪我們廠商,讓他們知道我們││ 整個裝潢,那個是很重要的,現在變成是我跟己○○做而已,像妳現在的階││ 段我不敢帶妳出去‧‧‧妳沒有辦法協助到我們這個這個就是我們在拜訪廠││ 商,對我們來講意義在哪?‧‧‧我們就兩個故事分支來講,我只是虛擬模││ 擬你不要當作是真的,我模擬讓妳聽聽看,妳今天待下來,妳跟她不高興,││ 她會給妳好臉色看嗎?不會,她會給妳什麼事做嗎?也許會也許不會,妳最││ 後壓力會很大,對妳的胎兒、對妳的整個生活上面來講也許不是好事,好的││ 是什麼,我講好的跟不好的,也許爭到這口氣了,妳覺得妳沒有錯妳待下來││ 了,OK很好,然後呢?我們講另外一條路是,妳現在決定說妳跟她是很好的││ 關係,跟她講說好,春敏姊我會努力,我下次再回來‧‧‧等妳到外面到哪││ 邊去好好的把孩子生出來之後,整個情況已經READY‧‧‧等到妳的時間到 ││ 了一月份一月中一月底的時候,妳跟春敏姊講說I AM READY我可以回來了,││ 我們一定保妳‧‧‧ ││張:格恩我先請問妳啦,妳剛出來妳面試的時候,妳講的,我先不管妳講的是不││ 是實話,但是妳是應徵什麼工作? ││梁:資訊月啊。 ││張:那就對了啊,以我用人單位而言,妳資訊月不在,對我而言就可以用不適任││ 請妳離開啊,這個合理吧,我站得住腳喔,妳要自己想‧‧‧我是用人單位││ 我可以,但我光就可以用這一點我就可以判定妳不適任,這是合理的喔。因││ 為妳是來應徵資訊月,那我請問妳,資訊月是什麼時候?十一月底十二月初││ 吧,妳那時候在哪裡?妳在生小孩耶,那第一個,第二個妳懷孕這件事不是││ 進來公會才懷孕的,所以對我而言,我並不是用妳懷孕的理由請妳離開喔,││ 這個妳要很清楚喔,所以對我而言妳就是屬於不適任,因為妳在我最忙的工││ 作時候妳並不在這個崗位上。 ││ 即使妳前面表現的再好,妳當初應徵的叫做資訊月,妳不是來應徵工讀,也││ 不是來應徵做雜事的,對吧?妳老公的那個立場要打官司,我們不見得會輸││ 喔,這是最後話了‧‧‧用人單位有權力來判斷妳的績效好與壞‧‧‧不是││ 說妳要待就待妳要留就留,那跟妳懷孕一點關係都沒有。 ││ 因為妳對我而言妳的不適任並不是在於妳三個月內的表現,我看的是長遠的││ ,對我而言,我這三個月我是在培訓妳,但是幫我培訓妳完之後,妳跟我說││ 妳要去生小孩,那我資訊月最忙的時候妳在哪裡?光是這件事情妳就站不住││ 腳,對於用人單位而言,他所謂的不適任我就可以用這點跟妳說沒辦法,對││ 啊,因為妳在我最忙的時候,而且妳應徵的叫做資訊月主題館的工作,這個││ 檔期是妳該上班的時候,但是妳跟我說妳去生小孩。再來妳生小孩並不是在││ 公會的時候造成的‧‧‧我還付妳勞健保我還付妳薪水,請問我們有虧待妳││ 嗎?沒有啊對啊,是妳沒有遵守我們的合約去走,妳並沒有在妳應徵的這個││ 崗位上在這個時間點出現,這不是我的問題‧‧‧ ││ 請問你們站得住腳嗎?‧‧‧我覺得妳不適任妳離開了,我把該給妳的錢給││ 完了,我沒有任何法律上的責任‧‧‧我不適任的理由就是寫得很清楚啊,││ 妳並沒有在該約定的合約期間資訊月這個時間點出現,這就是最大的問題啊││ ‧‧‧ ││ 從一開始就這個也不是妳當初說的,那個也不是妳當初說的,那妳就算進來││ 好了,其他人怎麼看妳?妳要在哪邊做?好啦讓妳做個三五年啦,妳看每個││ 人看妳的眼光,妳受得了嗎?對啊,因為妳要在這邊工作的人,很多東西是││ ,妳也知道軟服群工作資源互換,大家互相都有交集的,如果說妳要大家用││ 這麼有色的眼光去看妳,那妳覺得妳做得開心嗎?對啊,大家會怎麼想?‧││ ‧‧還是說妳最後爭取進來了,全部都把妳孤立在旁邊,妳就每天坐在那邊││ 八個小時妳也覺得很開心?妳要這種工作環境嗎?每天八個小時什麼事都不││ 讓妳做,妳就在那邊上網就在那邊發呆,妳覺得這樣OK嗎?妳覺得這是妳要││ 的工作嗎?妳有學到東西嗎?但是如果妳真的要把事情弄得那麼難看,好啊││ 我不遣散妳,我就讓妳坐在那邊八個小時,做到讓妳自己離開,我沒有錯啊││ ,我沒有叫妳走啊,妳一樣在公司上班啊,妳要這樣子嗎?那妳還不如在家││ 休息對啊,那為了這樣子一個月有這樣子一點薪水,那妳覺得這樣子值得嗎││ ?那妳在辦公室大家怎麼看妳?大家都忙得要死,大家資訊月現在都那麼忙││ ‧‧‧ ││ 妳看小孟跟詩柔一天到晚加班對不對,妳看現在詩柔都加班到幾點‧‧‧上││ 次哲逸跟志翔去宏碁回來那麼晚了‧‧‧妳看妳每天都待到六點半七點以前││ 就離開了,妳有空問問看詩柔我好幾次看到她留到十點多‧‧‧妳那天表現││ 出來的,就不耐煩嘛‧‧‧不能因為今天妳說妳自己懷孕了,妳就有特殊的││ 待遇‧‧‧我也可以裝作都不知道‧‧‧因為妳從一開始就不讓人家知道妳││ 懷孕,所以我也可以裝傻、我不知道妳懷孕啊,妳又沒說,妳有證據嗎?如││ 果妳要這樣子玩的話,妳也沒有證據啊‧‧‧但我不想那麼難看嘛‧‧‧ ││ 我可以就用這一點來當作妳不適任,這是我絕對站得住腳的,除非妳有把握││ 跟我說,我就是有把握那九天我就出現給你看,如果妳要玩那麼硬的話對啊││ ,妳有辦法做到嗎?妳也不希望把自己身體搞差吧?‧‧‧妳難道為了賭這││ 口氣,就為了那九天,就為了接下繼續留下來‧‧‧妳要這樣子的話,那妳││ 留在辦公室氣氛相信也不好看啦,大家會怎麼看妳‧‧‧ ││呂:‧‧‧為什麼妳要這麼堅持在這裡?我們把這麼多的就是好的好處告訴妳,││ 就是說妳會發生什麼事情妳自己心裡明白,妳是聰明人,我剛講的東西妳自││ 己知道‧‧‧如果這樣子走的話,妳就會一步一步走上一個大家都不樂見的││ 狀況‧‧‧ ││(中略) ││呂:妳可以在資訊月的時候出現嗎?這是重點,我們現在都不要講任何懷孕的事││ 情,對啊資訊月這個這麼重要的時間妳可以出現嗎? ││梁:那資訊月不能出現的原因是什麼? ││呂:妳為什麼不能出現?那我問妳為什麼不能出現? ││梁:那就是懷孕啊。 ││呂:那妳可以出現嗎?妳可以擔保這九天可能缺一天好了,我們當作妳生病好了││ 缺一天,是十天喔是十天,包括如果要巡迴的話等於是二十六天,每一天妳││ 都可以出現,我每天都出現喔‧‧‧前後我都會出現、中間我也會出現,妳││ 可以出現嗎?妳可以擔保出現嗎?沒有意外的出現嗎?現在不是我覺得‧‧││ ‧導覽需要人啊、工讀生需要人啊、裝潢需要人看啊,如果妳不在現場的話││ 誰看?‧‧‧那等於是的工作再拆成兩份,放在我跟己○○身上,就是這樣││ 子啊,那我們當初請妳來幹嘛?‧‧‧妳如果走這邊的話,妳真的妳真的就││ 會很難過,我們也跟妳分析了‧‧‧這條路會很辛苦,不太好、不樂觀,經││ 驗值都告訴妳了,就是我不知道為什麼妳要選這個‧‧‧就是說,以這條路││ 妳走下去以後會是發生什麼事情,妳很聰明妳應該想得到‧‧‧ ││梁:沒有我只是覺得我只是因為懷孕不能去資訊月。 ││呂:懷孕這件事是我們能控制的嗎? ││梁:那也是我能控制的嗎? ││呂:對啊,那妳怎麼會怪我咧?妳怎麼會怪我咧? ││梁:我沒有怪你的意思。 ││呂:‧‧‧妳剛講得這句話是妳覺得為什麼妳懷孕不能去資訊月,這句話的意思││ 是說,那為什麼我不能在資訊月出現為什麼要懷孕?‧‧‧妳選擇懷孕,這││ 不是不好‧‧‧懷孕是好事,但是這樣的一個狀況就會,當然妳的時間點就││ 會被壓住‧‧‧ ││--------------------------------------------------------------------- ││曾:‧‧‧啊妳希望怎麼處理?妳希望我怎麼配合妳? ││梁:我也不...我不知道。 ││曾:什麼叫不知道?妳怎麼可以跟我回答妳不知道?‧‧‧我已經跟妳講,妳已││ 經欺騙我了,錯是錯在妳先耶,妳沒有跟我老實講耶,妳面試的時候妳沒有││ 跟我講耶,妳結婚妳也沒有跟我講耶‧‧‧那是我們的錯嗎? ││(中略) ││梁:可是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處理啊。 ││曾:什麼叫不知道怎麼處理?為什麼妳不知道?工作是妳找的耶,要來工作也是││ 妳耶‧‧‧我就問妳嘛,我們有對妳不好嗎?我們有錯嗎?那... ││梁:沒有啊。 ││曾:那就對啦,沒有就對啦‧‧‧ ││(中略) ││梁:‧‧‧他講說公事公辦,那我也就聽他的啊。 ││曾:‧‧‧我今天已經跟妳講,我也是公事公辦啊,我有跟你...拿任何一個方 ││ 式來,用任何不對的方式來跟妳處理嗎? ││(中略) ││曾:‧‧‧我先問妳一個問題,妳結婚有跟我講嗎? ││梁:沒有啊。 ││曾:妳應徵的時候有沒有跟我講? ││梁:沒有啊。 ││曾:那就對了啊。 ││梁:可是妳也沒問我啊。 ││曾:我沒問妳?我沒問妳?我問妳有沒有男朋友。 ││梁:有沒有男朋友這件事跟結婚沒有關係。 ││(中略) ││曾:我現問妳啊,妳做到什麼時候?因為這個工作,我們需要十一、十二月全省││ 跑,妳沒有辦法去配合我們‧‧‧ ││(中略) ││曾:從頭到尾,妳所有資料妳都沒有填妳已婚兩個字,妳怎麼可以回答我說,妳││ 有沒有男朋友... ││梁:可是我身分證上面確實沒有登記,那我就是未婚啊。 ││曾:那妳就是騙我們啊,妳現在是騙我啊。 ││梁:我騙妳什麼? ││曾:因為妳那時沒跟我講,我十一十二月我們要出差,妳不行,這個就是騙我。││梁:那不能出差的理由是什麼? ││曾:妳現在懷孕,妳那個時間點在生小孩,我們怎麼會讓妳出去。 ││梁:那就對了啊。 ││曾:那就對了啊,所以我就說妳不能做這份工作啊。這份工作當初找的人就是要││ 做這個事啊,這個哲逸不是都有跟妳講了嗎? ││(中略) ││曾:妳現在是在威脅我是不是? ││梁:我沒有威脅什麼,我真的是不知道回應什麼。 ││曾:那我就跟妳講,這份工作妳沒辦法再幫忙下去了,這樣妳聽得懂嗎?我必須││ 要找人家來接,我都不談任何事情,絕對跟妳懷孕沒有關,我已經跟妳講過││ ,跟妳懷孕沒有關,但是因為你確實是懷孕,你十一、十二沒有辦法出差,││ 沒辦法跑,妳不能跟我說從內部再找一個人來,所有人工作上LOADING都這 ││ 麼重‧‧‧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