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9號原 告 徐豪雄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易得辦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倘被告現無法定代理人,其是否業經另案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選任特別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法 官 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