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文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淑珠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為非財產權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主文第二項,核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合計應徵收徵第二審裁判費54,708元(計算式:4,500+50,208=54,708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