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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5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09號原 告 陳秀琴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代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於代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5,84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日期:2016-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