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44號原 告 Eva Coating Technology Co., Ltd法定代理人 孫佳成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複 代理人 林政逸
鄭昱廷律師被 告 安景鐵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楊富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2 月20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2 月2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本件屬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訟,請確認原告僅列安景鐵為被告,當事人是否適格;倘認應為補正,請至遲於
106 年2 月13日具狀陳報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琪媛法 官 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