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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7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3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看見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峰綱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文強間請求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3萬4,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裁判日期:201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