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731號原 告 廖文強訴訟代理人 許樹欣律師被 告 看見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峰綱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判決主文應補充第四項「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9日宣示判決在案,惟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前揭判決就主文部分漏未宣示得假執行,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