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00號原 告 俞士華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陳瀅羽
王寶輝律師複 代理人 段陶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申購國有土地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
4 年度訴字第156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4,000 元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166 萬5,623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5 年5 月19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