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36號上 訴 人 孫文郁即孫文郁建築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2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2,6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