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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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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被上訴人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代位終止信託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請求行為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請求價金部分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093,3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835元,合計為新台幣22,3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裁判日期:201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