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42號原 告 周鄭萬財安妮苦不了被 告 中山區正義里里長
李姿嫺王鴻銘曹雪娥3樓李管理李宛儒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