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號原 告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訴訟代理人 陳豐文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訴訟代理人 吳雅筠律師
趙彥雯律師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郭嘉薇
張心美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終止信託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法院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裁判費;非應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關於一定行為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另關於請求代位受領款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35,8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總計應徵裁判費為8,840 元(計算式:3,000 +5,840 =8,84
0 ),另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7,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