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83號原 告 四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賜被 告 蔡佩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起訴未表明法定代理人,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依前揭規定,原告應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另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