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83號原 告 四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賜被 告 蔡佩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法定代理人,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