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0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錦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淑晴間請求返還斡旋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