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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9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38號聲請人黃典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立法院等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105年6月14日具狀表示聲請更正105年度訴字第1938號民事判決,請求繼續審判等語。經查,本院於105年5月3日所為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於法無據,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
裁判日期:2016-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