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76號原 告 陳芳鈞訴訟代理人 唐德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忠駝乙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經查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訴訟,涉及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