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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9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82號原 告 智元資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祥燻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複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陳智勇律師洪嘉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 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17-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