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984號原 告 王慧娟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吳仁翔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林進龍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羅弘文
陳睿榮複 代理人 張偉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復有明定。查本院前依原告之聲請,核發105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支付命令予被告,請求被告應就代債務人林進龍所管理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1萬9,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被告於民國105年4月19日收受送達後,業依期限於同年月28日提出異議,本件即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見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卷第1至2頁、第71頁、本院卷第4頁)。
二、查林進龍於104年2月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繼承,亦未經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290號裁定選任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下稱國財署)為林進龍之遺產管理人,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卷第6至7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宜蘭地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90號卷證核閱無訛,故原告以國財署為被告提起本件清償借款訴訟,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債務人林進龍於84年9月6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三所示款項,合計571萬9,000元,並有債務人林進龍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票據予原告可證,其後原告執前開支票、本票及匯款單據向債務人林進龍多次為清償債務之提示,惟均未獲付款。又林進龍業於104年2月6日死亡,宜蘭地院於105年2月15日以104年度司繼字第290號裁定,選任被告為林進龍之遺產管理人,故被告既為林進龍之遺產管理人,自應於其管理債務人林進龍之遺產範圍內,就上開借款負清償責任。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就代林進龍所管理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571萬9,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不爭執附表三所示之款項有匯入林進龍所有銀行帳戶內,然原告並未提出借據或其他書面證據,尚不足以證明上開匯款行為係借貸關係。且倘林進龍確有急用或資金出現缺口,亦不可能於1年間進行約30次之借貸行為,實有違一般借貸習慣及常態,亦難作資金之運用。況上開匯款行為第1筆之匯款時間為84年9月6日,迄今已有20年之久,依常理而論,豈有借款20年之久仍未要求還款,而繼續借款之理。再者,本件原支付命令聲請日期為105年4月6日,而附表三編號1至88號所示款項之請求權,已逾民法第125條規定15年時效而消滅。另附表一所示支票及附表二編號1至8號所示本票亦均逾票據法第22條規定1年及3年時效而消滅。且查,原告所提出如附表一、二所示票據上之簽名呈現多種簽名字樣,是相關簽名恐有不實之嫌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起訴主張林進龍自84年9月6日起至104年1月28日間陸續向其借貸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前開借款並經原告匯入林進龍所有如附表三「匯入帳號」欄位所示之帳戶,而被告固不爭執前開款項確係匯入林進龍所有個人帳戶內(見本院卷第19頁背面),惟否認原告與林進龍間具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認為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9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既否認林進龍所有如附表三「匯入帳號」欄位所示帳戶所受領之款項為林進龍向原告借貸之款項,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其與林進龍間成立消費借貸契約負舉證責任。
㈡原告雖有於84年9月6日起至104年1月28日間陸續匯款如附表
三所示款項至林進龍所有之帳戶之事實,此有原告提出之連線作業局匯兌入戶匯款三聯單3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86紙、永豐銀行羅東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進龍)之存摺明細、合作金庫銀行桃園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慧娟)之存摺明細、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進龍)之存摺明細等影本在卷可稽,然此至多僅能證明原告有交付附表三所示之款項予林進龍,惟交付金錢之原因本有多端,諸如合夥財產之分配、買賣、贈與、業務往來支付交易款項均有可能,尚無法僅以有交付金錢之事實即逕認兩造間有借貸意思表示合致。況本件原告自84年9月起至104年1月間如此長時間多次匯款入林進龍所有之銀行帳戶,倘此為借款,期間林進龍均未曾返還任何款項,則原告豈有不於再次交付借款予林進龍時令其書立借據載明借貸期限、借貸利息資為憑據之理,反而於林進龍分文未還之情況下一再借款予林進龍,甚長達20年之久,再再均與常情有違。且附表三所示之匯款多達123筆、金額高達571萬9,000元,亦與原告主張林進龍所簽發如附表一、二作為消費借貸憑據之支票、本票合計僅11紙、金額僅156萬5,000元,相去甚遠,支票之發票日期,亦與原告主張借款交付之時間有差距,金額亦未一致,甚且觀諸附表三之匯款日期可知,原告於88年6月26日起至96年3月12日之期間,並未曾匯任何款項予林進龍,然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及附表二編號1至6號所示之本票,均係於上開未匯款予林進龍之期間內到期之票據,若認該等票據係88年6月25日前借款之憑據,亦與借款成立時間相隔過久,而有違常理,是原告之主張,實無可憑採。原告既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本院尚難以原告所提前揭證據推論原告與林進龍間確有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就附表三所示金額有借貸合意,自無從認定原告與林進龍間成立借貸契約。則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71萬9,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難認有據。
㈢被告辯稱附表三編號1至88號所示款項之請求權,已逾民法
第125條規定15年時效而消滅等語,查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細鐸附表三所示之匯款時間,其中附表三編號1至88號所示款項之請求權,該88筆款項至遲於103年6月25日前不行使即均罹於時效,此亦經原告於本件105年6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19頁背面),而本件原告遲至105年4月8日始聲請支付命令,顯然已逾15年請求權時效,是被告為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依法洵屬有據。
㈣又按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
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1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復有明定。查附表一支票2紙發票日分別為91年9月28日、92年8月30日,另附表二編號1至8號本票之到期日分別為94年5月10日、94年7月20日、94年12月25日、95年6月25日、95年8月25日、95年12月25日、96年7月18日、102年1月5日,有上開支票及本票在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支付命令卷第61至64頁),依前開說明,原告就前開票據上之權利,支票自上述發票日起算,因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票則自前述到期日起算,因3年間不行使消滅,則於未有其他時效中斷之事由存在時,上開支票應分別於92年9月28日、93年8月30日,上開本票應分別於97年5月10日、97年7月20日、97年12月25日、98年6月25日、8月25日、12月25日、99年7月18日及105年1月5日因罹於時效而消滅,而本件原告遲至105年4月8日始聲請支付命令,顯然已逾上開票據請求權時效,是被告自得以票據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為由拒絕給付,被告之抗辯,尚得憑採。
㈤查本件附表二編號9號所示到期日為103年4月25日之本票部
分,固尚未罹於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3年時效而消滅,然細繹卷附附表一、二所示支票及本票(見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支付命令卷第61至64頁),其上簽名之字跡顯非一致,且原告既係以附表一、二所示支票及本票、匯款執據等為林進龍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三所示款項之證明,然林進龍與原告間之消費借貸關係並無法證明,業如前述,則林進龍是否確有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票據,顯非無疑。另經本院向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函調林進龍之開戶相關資料,其中林進龍於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之存款業務往來申請及約定書、密碼簽收單及印鑑卡上之簽名;及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之約定條款確認書(個人戶)及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及於第一商業銀行中崙分行之印鑑卡上之簽名筆跡,明顯與附表一所示支票之「林進龍」簽名差別甚大,而與附表二編號9號所示本票之「林進龍」簽名部分,略看雖有些字跡似有些相似,惟細繹林進龍於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之存款業務往來申請及約定書上「林」、「進」之書寫方式,其左側之運筆方式顯與附表二編號9號所示本票上之「林」、「進」字不同,其中密碼簽收單及印鑑卡上「進」、「龍」字筆跡及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之約定條款確認書(個人戶)及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上「進」、「龍」字筆跡;及於第一商業銀行中崙分行之印鑑卡上「龍」字筆跡之態勢、運筆方式、書寫習慣均與附表二編號9號所示本票上所載有所差異,是尚難僅以上開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函調林進龍之開戶相關資料,即認附表二編號9號所示本票為林進龍所親簽,原告復未就該本票確為林進龍所簽發等節盡舉證之責,則原告主張其執有林進龍所簽發如附表二編號9號所示之本票,林進龍應負發票人之責任,被告應就代管理林進龍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其與林進龍間就附表三所示之款項成立消費借貸意思合致,且其中編號1至88號所示款項之請求權及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8號所示之票據權利,已分別罹於民法第125條規定15年時效及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1年及3年時效而消滅,復未能就附表二編號9號本票舉證證明確為林進龍所簽發,是原告上開請求,顯屬無憑。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就代林進龍所管理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571萬9,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彰言附表一:
┌─┬───┬─────┬──────┬──────┐│編│發票人│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 金 額 ││號│ │ │ │ (新臺幣) │├─┼───┼─────┼──────┼──────┤│01│林進龍│GA0000000 │ 91年9月28日│80,000元 │├─┼───┼─────┼──────┼──────┤│02│林進龍│GA0000000 │ 92年8月30日│100,000元 │└─┴───┴─────┴──────┴──────┘附表二:
┌─┬───┬────┬──────┬──────┐│編│發票人│本票號碼│ 到 期 日 │ 金 額 ││號│ │ │ │ (新臺幣) │├─┼───┼────┼──────┼──────┤│01│林進龍│502519 │94年5月10日 │200,000元 │├─┼───┼────┼──────┼──────┤│02│林進龍│0000000 │94年7月20日 │35,000元 │├─┼───┼────┼──────┼──────┤│03│林進龍│0000000 │94年12月25日│200,000元 │├─┼───┼────┼──────┼──────┤│04│林進龍│162228 │95年6月25日 │250,000元 │├─┼───┼────┼──────┼──────┤│05│林進龍│162242 │95年8月25日 │200,000元 │├─┼───┼────┼──────┼──────┤│06│林進龍│162247 │95年12月25日│200,000元 │├─┼───┼────┼──────┼──────┤│07│林進龍│340244 │96年7月18日 │50,000元 │├─┼───┼────┼──────┼──────┤│08│林進龍│250819 │102年1月5日 │150,000元 │├─┼───┼────┼──────┼──────┤│09│林進龍│260427 │103年4月25日│100,000元 │└─┴───┴────┴──────┴──────┘附表三:
┌──┬───────┬────────┬──────┐│編號│日 期 │ 匯 入 帳 號 │ 金 額 ││ │ │ │ (新臺幣) │├──┼───────┼────────┼──────┤│001 │84年9月6日 │ 00000000000000 │50,000元 │├──┼───────┼────────┼──────┤│002 │84年9月15日 │ 同 上 │50,000元 │├──┼───────┼────────┼──────┤│003 │84年9月20日 │ 同 上 │25,000元 │├──┼───────┼────────┼──────┤│004 │84年9月27日 │ 同 上 │30,000元 │├──┼───────┼────────┼──────┤│005 │84年10月4日 │ 同 上 │20,000元 │├──┼───────┼────────┼──────┤│006 │84年10月26日 │ 同 上 │10,000元 │├──┼───────┼────────┼──────┤│007 │84年11月27日 │ 同 上 │10,000元 │├──┼───────┼────────┼──────┤│008 │84年12月18日 │ 同 上 │30,000元 │├──┼───────┼────────┼──────┤│009 │85年1月16日 │ 同 上 │40,000元 │├──┼───────┼────────┼──────┤│010 │85年2月1日 │ 同 上 │25,000元 │├──┼───────┼────────┼──────┤│011 │85年2月5日 │ 同 上 │20,000元 │├──┼───────┼────────┼──────┤│012 │85年2月13日 │ 同 上 │15,000元 │├──┼───────┼────────┼──────┤│013 │85年2月16日 │ 同 上 │10,000元 │├──┼───────┼────────┼──────┤│014 │85年2月27日 │ 同 上 │20,000元 │├──┼───────┼────────┼──────┤│015 │85年3月15日 │ 同 上 │20,000元 │├──┼───────┼────────┼──────┤│016 │85年3月20日 │ 同 上 │10,000元 │├──┼───────┼────────┼──────┤│017 │85年4月5日 │ 同 上 │25,000元 │├──┼───────┼────────┼──────┤│018 │85年4月23日 │ 同 上 │30,000元 │├──┼───────┼────────┼──────┤│019 │85年4月30日 │ 同 上 │30,000元 │├──┼───────┼────────┼──────┤│020 │85年5月2日 │ 同 上 │12,000元 │├──┼───────┼────────┼──────┤│021 │85年5月9日 │ 同 上 │45,000元 │├──┼───────┼────────┼──────┤│022 │85年5月28日 │ 同 上 │15,000元 │├──┼───────┼────────┼──────┤│023 │85年6月4日 │ 同 上 │20,000元 │├──┼───────┼────────┼──────┤│024 │85年7月2日 │ 同 上 │20,000元 │├──┼───────┼────────┼──────┤│025 │85年7月15日 │ 同 上 │40,000元 │├──┼───────┼────────┼──────┤│026 │85年7月26日 │ 同 上 │40,000元 │├──┼───────┼────────┼──────┤│027 │85年8月2日 │ 同 上 │30,000元 │├──┼───────┼────────┼──────┤│028 │85年8月6日 │ 同 上 │50,000元 │├──┼───────┼────────┼──────┤│029 │85年9月2日 │ 同 上 │70,000元 │├──┼───────┼────────┼──────┤│030 │85年9月9日 │ 同 上 │30,000元 │├──┼───────┼────────┼──────┤│031 │85年9月11日 │ 同 上 │40,000元 │├──┼───────┼────────┼──────┤│032 │85年9月20日 │ 同 上 │60,000元 │├──┼───────┼────────┼──────┤│033 │85年9月30日 │ 同 上 │160,000元 │├──┼───────┼────────┼──────┤│034 │85年10月4日 │ 同 上 │30,000元 │├──┼───────┼────────┼──────┤│035 │85年10月18日 │ 同 上 │80,000元 │├──┼───────┼────────┼──────┤│036 │85年11月19日 │ 同 上 │25,000元 │├──┼───────┼────────┼──────┤│037 │85年12月6日 │ 同 上 │150,000元 │├──┼───────┼────────┼──────┤│038 │85年12月19日 │ 同 上 │20,000元 │├──┼───────┼────────┼──────┤│039 │86年1月6日 │ 同 上 │10,000元 │├──┼───────┼────────┼──────┤│040 │86年1月8日 │ 同 上 │20,000元 │├──┼───────┼────────┼──────┤│041 │86年1月24日 │ 同 上 │65,000元 │├──┼───────┼────────┼──────┤│042 │86年1月29日 │ 同 上 │20,000元 │├──┼───────┼────────┼──────┤│043 │86年2月21日 │ 同 上 │30,000元 │├──┼───────┼────────┼──────┤│044 │86年3月7日 │ 同 上 │50,000元 │├──┼───────┼────────┼──────┤│045 │86年3月10日 │ 同 上 │40,000元 │├──┼───────┼────────┼──────┤│046 │86年3月25日 │ 同 上 │5,000元 │├──┼───────┼────────┼──────┤│047 │86年4月15日 │ 同 上 │100,000元 │├──┼───────┼────────┼──────┤│048 │86年4月29日 │ 同 上 │10,000元 │├──┼───────┼────────┼──────┤│049 │86年5月9日 │ 同 上 │100,000元 │├──┼───────┼────────┼──────┤│050 │86年5月15日 │ 同 上 │80,000元 │├──┼───────┼────────┼──────┤│051 │86年5月23日 │ 同 上 │40,000元 │├──┼───────┼────────┼──────┤│052 │86年6月2日 │ 同 上 │5,000元 │├──┼───────┼────────┼──────┤│053 │86年6月10日 │ 同 上 │120,000元 │├──┼───────┼────────┼──────┤│054 │86年8月20日 │ 同 上 │80,000元 │├──┼───────┼────────┼──────┤│055 │86年9月17日 │ 同 上 │150,000元 │├──┼───────┼────────┼──────┤│056 │86年10月6日 │ 同 上 │50,000元 │├──┼───────┼────────┼──────┤│057 │86年10月20日 │ 同 上 │20,000元 │├──┼───────┼────────┼──────┤│058 │86年10月21日 │ 同 上 │150,000元 │├──┼───────┼────────┼──────┤│059 │86年11月14日 │ 同 上 │50,000元 │├──┼───────┼────────┼──────┤│060 │86年12月26日 │ 同 上 │100,000元 │├──┼───────┼────────┼──────┤│061 │87年1月12日 │ 同 上 │100,000元 │├──┼───────┼────────┼──────┤│062 │87年1月15日 │ 同 上 │100,000元 │├──┼───────┼────────┼──────┤│063 │87年3月24日 │ 同 上 │20,000元 │├──┼───────┼────────┼──────┤│064 │87年3月25日 │ 同 上 │20,000元 │├──┼───────┼────────┼──────┤│065 │87年4月7日 │ 同 上 │15,000元 │├──┼───────┼────────┼──────┤│066 │87年4月14日 │ 同 上 │10,000元 │├──┼───────┼────────┼──────┤│067 │87年4月22日 │ 同 上 │10,000元 │├──┼───────┼────────┼──────┤│068 │87年4月29日 │ 同 上 │20,000元 │├──┼───────┼────────┼──────┤│069 │87年5月5日 │ 同 上 │20,000元 │├──┼───────┼────────┼──────┤│070 │87年6月10日 │ 同 上 │100,000元 │├──┼───────┼────────┼──────┤│071 │87年6月18日 │ 同 上 │20,000元 │├──┼───────┼────────┼──────┤│072 │87年7月2日 │ 同 上 │10,000元 │├──┼───────┼────────┼──────┤│073 │87年8月3日 │ 同 上 │15,000元 │├──┼───────┼────────┼──────┤│074 │87年9月15日 │ 同 上 │20,000元 │├──┼───────┼────────┼──────┤│075 │87年9月23日 │ 同 上 │10,000元 │├──┼───────┼────────┼──────┤│076 │87年10月7日 │ 同 上 │70,000元 │├──┼───────┼────────┼──────┤│077 │87年10月29日 │ 同 上 │20,000元 │├──┼───────┼────────┼──────┤│078 │87年11月9日 │ 同 上 │60,000元 │├──┼───────┼────────┼──────┤│079 │87年11月13日 │ 同 上 │10,000元 │├──┼───────┼────────┼──────┤│080 │87年11月24日 │ 同 上 │20,000元 │├──┼───────┼────────┼──────┤│081 │87年12月7日 │ 同 上 │20,000元 │├──┼───────┼────────┼──────┤│082 │87年12月8日 │ 同 上 │20,000元 │├──┼───────┼────────┼──────┤│083 │87年12月18日 │ 同 上 │10,000元 │├──┼───────┼────────┼──────┤│084 │87年12月23日 │ 同 上 │20,000元 │├──┼───────┼────────┼──────┤│085 │88年1月11日 │ 同 上 │20,000元 │├──┼───────┼────────┼──────┤│086 │88年2月5日 │ 同 上 │20,000元 │├──┼───────┼────────┼──────┤│087 │88年2月23日 │ 同 上 │5,000元 │├──┼───────┼────────┼──────┤│088 │88年6月25日 │ 同 上 │5,000元 │├──┼───────┼────────┼──────┤│089 │96年3月13日 │0000000000000 │10,000元 │├──┼───────┼────────┼──────┤│090 │96年3月16日 │ 同 上 │10,000元 │├──┼───────┼────────┼──────┤│091 │96年4月25日 │ 同 上 │10,000元 │├──┼───────┼────────┼──────┤│092 │96年5月2日 │ 同 上 │2,000元 │├──┼───────┼────────┼──────┤│093 │96年5月22日 │ 同 上 │3,000元 │├──┼───────┼────────┼──────┤│094 │96年5月24日 │ 同 上 │2,000元 │├──┼───────┼────────┼──────┤│095 │96年6月20日 │ 同 上 │5,000元 │├──┼───────┼────────┼──────┤│096 │96年6月28日 │ 同 上 │2,000元 │├──┼───────┼────────┼──────┤│097 │96年8月20日 │ 同 上 │3,000元 │├──┼───────┼────────┼──────┤│098 │96年10月24日 │ 同 上 │20,000元 │├──┼───────┼────────┼──────┤│099 │96年11月12日 │ 同 上 │8,000元 │├──┼───────┼────────┼──────┤│100 │97年2月14日 │ 同 上 │15,000元 │├──┼───────┼────────┼──────┤│101 │97年2月25日 │ 同 上 │10,000元 │├──┼───────┼────────┼──────┤│102 │97年3月4日 │ 同 上 │5,000元 │├──┼───────┼────────┼──────┤│103 │97年8月15日 │0000000000000 │20,000元 │├──┼───────┼────────┼──────┤│104 │97年9月10日 │ 同 上 │15,000元 │├──┼───────┼────────┼──────┤│105 │97年9月24日 │ 同 上 │2,000元 │├──┼───────┼────────┼──────┤│106 │97年11月27日 │ 同 上 │15,000元 │├──┼───────┼────────┼──────┤│107 │99年9月27日 │000000000000000 │10,000元 │├──┼───────┼────────┼──────┤│108 │101年7月31日 │000000000000 │25,000元 │├──┼───────┼────────┼──────┤│109 │101年9月12日 │ 同 上 │20,000元 │├──┼───────┼────────┼──────┤│110 │101年10月5日 │ 同 上 │30,000元 │├──┼───────┼────────┼──────┤│111 │102年5月16日 │ 同 上 │10,000元 │├──┼───────┼────────┼──────┤│112 │102年6月28日 │ 同 上 │10,000元 │├──┼───────┼────────┼──────┤│113 │102年7月2日 │ 同 上 │150,000元 │├──┼───────┼────────┼──────┤│114 │102年10月14日 │ 同 上 │30,000元 │├──┼───────┼────────┼──────┤│115 │102年10月15日 │ 同 上 │30,000元 │├──┼───────┼────────┼──────┤│116 │102年10月16日 │ 同 上 │30,000元 │├──┼───────┼────────┼──────┤│117 │103年3月12日 │ 同 上 │20,000元 │├──┼───────┼────────┼──────┤│118 │103年3月19日 │ 同 上 │20,000元 │├──┼───────┼────────┼──────┤│119 │103年5月13日 │ 同 上 │20,000元 │├──┼───────┼────────┼──────┤│120 │103年8月25日 │ 同 上 │30,000元 │├──┼───────┼────────┼──────┤│121 │103年12月30日 │ 同 上 │30,000元 │├──┼───────┼────────┼──────┤│122 │103年12月31日 │ 同 上 │20,000元 │├──┼───────┼────────┼──────┤│123 │104年1月28日 │ 同 上 │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