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58號原 告 崔馨勻
崔人驊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崔益榮被 告 曾景煌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售地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58號原 告 崔馨勻
崔人驊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崔益榮被 告 曾景煌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售地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