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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鄒謝秀蘭上開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豪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設定登記無效等事件,不服106年6月2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59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確認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萬華字第125170號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無效。三、被告應將系爭房地之萬華字第125170號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查本件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應以前開聲明涉訟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顯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庭君附表:

土地部分: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段│地 號│目│平方公尺│ 範 圍 │├──┼────┼────┼──┼──┼───┼─┼────┼────┤│ 01 │ 臺北市 │ 萬華區 │青年│ 一 │702 │建│ 291 │116/9545│├──┼────┼────┼──┼──┼───┼─┼────┼────┤│ 02 │ 臺北市 │ 萬華區 │青年│ 一 │702之1│建│ 806 │116/9545│└──┴────┴────┴──┴──┴───┴─┴────┴────┘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 │ │ │主要建築│(平方公尺)│範圍││ │ │ │ │材料 │ │ │├──┼───┼──────┼──────┼────┼──────┼──┤│ 01 │ 1786 │臺北市萬華區│臺北市萬華區│鋼筋混凝│1 層:31.49 │全部││ │ │青年段一小段│青年路106 巷│土造 │騎樓:4.91 │ ││ │ │702、702之1 │18號 │5層樓 │合計:36.40 │ ││ │ │地號 │ │ │ │ │└──┴───┴──────┴──────┴────┴──────┴──┘

裁判日期:2017-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