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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77號上訴人即原 告 郭春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進在因105年訴字第1177號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6-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