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5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何勵行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以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即反訴被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提出所持有兩造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一日所書立之借款暨設定合約書影本並逕行送繕本予被告即反訴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