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濟榮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光達國際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6年6月2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58,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法 官 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