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72號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被 告 陳彩楓
謝雲寶曾楊瑞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利益返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合法通知補正(原告於民國105年4月11日收受)後,未遵期於收受通知後3日內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