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441號原 告 廖玟惠
魏伯誠杜靜恂丁文志顏佳慧許智威秦君慈蘇宏旻李姵妘蘇俊綱李虹瑩羅鈺絜周易德江宇軒沈霈佳蕭紋媛謝陳宸業林子倩邵遵文萬政憲姚嘉維吳宗修余建明黃瑞誠張宴邦李紳雍姜婉茹李婉聆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律師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訴訟代理人 李家駿
吳宇凡被 告 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一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各對原告廖玟惠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魏伯誠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各對原告如附表七編號2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各對原告杜靜恂如附表七編號3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各對原告丁文志如附表七編號4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各對原告顏佳慧如附表七編號5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各對原告許智威如附表七編號6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各對原告秦君慈如附表七編號7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各對原告蘇宏旻如附表七編號8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各對原告李姵妘如附表七編號9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各對原告蘇俊綱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各對原告李虹瑩如附表七編號11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各對原告羅鈺絜如附表七編號12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各對原告周易德如附表七編號13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各對原告江宇軒如附表七編號14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各對原告沈霈佳如附表七編號15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各對原告蕭紋媛如附表七編號16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各對原告謝陳宸業如附表七編號17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各對原告林子倩如附表七編號18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各對原告如附表七編號19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各對原告萬政憲如附表七編號20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各對原告姚嘉維如附表七編號21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各對原告吳宗修如附表七編號22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各對原告余建明如附表七編號23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各對原告黃瑞誠如附表七編號24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各對原告張宴邦如附表七編號25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各對原告李紳雍如附表七編號26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各對原告姜婉茹如附表七編號27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各對原告李婉聆如附表七編號28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李虹瑩(下稱李虹瑩)、謝陳宸業(下稱謝陳宸業)及李婉聆(下稱李婉聆)起訴時原請求確認被告對其等新臺幣(下同)4萬9,500元、3萬6,000元、5萬7,100元之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見本院卷一第6、7、9頁)。嗣原告於民國105年7月1日具狀變更為:確認被告對李虹瑩、謝陳宸業及李婉聆4萬6,200元、3萬7,800元、5萬7,000元之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見本院卷二第9、10頁)。核係變更所請求之金額,並無變動其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屬對應受判決事項之減縮,依首揭規定,自應准許。
二、被告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爾斯公司)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威爾斯公司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簽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下合稱服務契約),購買美語課程,商品總價如附表一「總金額」欄所示,並簽立「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分期付款簡易申請書」,約定以每月為1期,每期給付如附表一「每期繳納金額」欄所示金額,共分36期攤還。雖約定修業期限如附表一「修業期限」欄所載,惟依威爾斯公司招生廣告內容及兩造簽訂之服務契約真意,約定提供課程期限應為終身上課或修業期間4年課程等。後威爾斯公司將對原告課程價金債權讓與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信公司),原告依約分期繳納課程費用與遠信公司。詎威爾斯公司於105年1月20日無預警歇業,無法繼續提供服務,原告僅使用部分課程,係可歸責於威爾斯公司致給付不能,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威爾斯公司為解除或終止服務契約之意思表示,原告自得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威爾斯公司及遠信公司對各原告如附表二所示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並聲明:如附表二所示。
二、被告遠信公司則以:觀諸服務契約內容及廣告可知,原告需自修業期間起始之日起算4個月內,修習完畢主修課程2門以取得選修卡,始得自修業期間起始之日起4年內,自由參加選修課程或認證課程,並得於3年內修習多元選修課程,原告與威爾斯公司所簽立之服務契約係附條件贈與契約。惟除原告秦君慈、蘇宏旻、羅鈺絜、周易德、江宇軒、蕭紋媛、吳宗修、黃瑞誠、沈霈佳及林子倩(下稱秦君慈、蘇宏旻、羅鈺絜、周易德、江宇軒、蕭紋媛、吳宗修、黃瑞誠、沈霈佳、林子倩)等人有保留課程外,僅原告張宴邦及萬政憲(下稱張宴邦、萬政憲)提出VIP選修卡,其餘原告廖玟惠、魏伯誠、杜靜恂、丁文志、顏佳慧、許智威、李姵妘、蘇俊綱、李虹瑩、謝陳宸業、邵遵文、姚嘉維、余建明、李紳雍、姜婉茹及李婉聆(下稱廖玟惠、魏伯誠、杜靜恂、丁文志、顏佳慧、許智威、李姵妘、蘇俊綱、李虹瑩、謝陳宸業、邵遵文、姚嘉維、余建明、李紳雍、姜婉茹、李婉聆)等人均未能證明有保留資格或取得選修卡,又其等4個月主課程修業期限業已經過,前開未保留課程或未取得VIP選修卡之原告自有給付剩餘課程費用之義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威爾斯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分別與威爾斯公司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簽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購買美語課程,商品總價如附表一「總金額」欄所示,並簽立「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分期付款簡易申請書」,約定以每月為1期,每期給付如附表一「每期繳納金額」欄所示金額,共分36期攤還,有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分期付款簡易申請書等件在卷(見本院卷一第37-38、45-47、
80、85、91-93、100-101、115-116、125-126、139、147、
149、151-152、163-165、171-173、182-184、191-192、199-201、218、228、237-238、242、245-246、255-256、270-271、287-289、292-293、298,卷二第25-27、172-173、178-179、187-188、196、202-204頁)。
㈡、威爾斯公司於105年1月20日無預警歇業,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
㈢、張宴邦及萬政憲已如期於4個月主課程修業期限內修畢至少48小時2門課程,其等取得VIP選修卡,張宴邦得自103年3月10日起至107年3月9日、萬政憲得自102年11月17日起至106年11月16日修習選修課程或認證課程,有張宴邦、萬政憲VIP選修卡等件在卷(見本院卷二第39-41頁),並經本院勘驗該VIP選修卡,有勘驗筆錄1份可按(見本院卷三第309頁)。
㈣、秦君慈、蘇宏旻、羅鈺絜、周易德、江宇軒、蕭紋媛、吳宗修、黃瑞誠、沈霈佳及林子倩各於附表三所示「申請時間」欄,向威爾斯公司申請保留學員資格,保留期間如附表三「保留日期」欄所示,有學員資格保留申請書等件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05、118、161、170、179、180、187、196、223、267頁、卷二第304頁)。
㈤、威爾斯公司將對各原告課程價金債權讓與遠信公司,經遠信公司自認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17頁),且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規定,威爾斯公司視為自認,另有遠信國際資融分期付款合作契約、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特約商申請表格、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分期付款簡易申請書等件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36-169頁)。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因威爾斯公司於105年1月20日停止補習服務,故主張終止與威爾斯公司間之服務契約,並請求確認受讓補習費債權之遠信公司,對原告自105年1月20日起之補習費債權不存在等情,為遠信公司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究者厥為:㈠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對原告認課程債權不存在,有無確認利益?㈡原告與威爾斯公司間服務契約之存續期間為何?㈢原告主張於威爾斯公司停業後,被告對原告課程債權不存在,有無理由?茲析述如下:
㈠、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對原告認課程債權不存在,有無確認利益?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有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足參。原告主張被告對其等課程債權不存在,為被告所否認,且遠信公司否認原告主張之訴訟行為,攸關原告與威爾斯公司間之服務契約是否存續,從而,原告等人與被告間有無如附表二所示債權關係存在即屬不明確,有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是以,原告主張其就本件確認訴訟有請求確認之法律上利益,自屬有據,合先敘明。
㈡、原告與威爾斯公司間服務契約之存續期間為何?⒈按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違反第1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保法第1條、第17條第1項、第4項前段、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上開規定與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意旨,為達保護消費者之目的,若中央主管機關就特定行業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無論該特定行業之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有無就該等應記載事項達意思表示合致或做成書面,於有利消費者之範圍內,均構成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契約之內容。
⒉經查,系爭契約第2條雖記載修業期間如附表一「修業期限
」欄所載,另考諸系爭契約特約事項第1項第1款、第2款載明:「1.甲方(即原告)應至少修完本契約第二條(其中如附表編號3、6、8、9、11、14、15、17、18、21、25所示服務契約應係第1條之誤、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服務契約應係第4條之誤)所示課程內容之2門課程後(最少時數為48小時)方得取得選修卡,並得以選修卡免費自由參加選修課程或認證課程(以下簡稱選修課程)。2.選修課程同一時間內僅得修習一門,選修之期限自取得選修卡之日起算四年。…」,是以威爾斯公司與原告間之服務契約固約定原告應於四個月內修習完一定課程為繼續修習選修課程之條件。然威爾斯公司與原告之服務契約間另定有「學員贈送內容」則如附表一贈送內容欄所載;又中央主管機關於104年6月7日所公告「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11點第㈠、⒊規定「因繳費上課而獲得之贈品(價值不得逾繳費總金額20%),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即補習班業者)不得向甲方(即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甲方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品之價額。乙方以贈送修業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限合併納入契約範圍」,此一內容既有利於消費者,縱使並未記載在系爭契約內,揆諸前開說明,威爾斯公司與原告簽訂之服務契約內有關「學員贈送內容」自仍應構成系爭契約內容之一部,是威爾斯公司以贈送之方式而同意由原告免費自由參加之選修課程之修業期間(即自系爭契約第1條或第2條或第4條修業期間所示之起日起算4年或6年或2年6月),即應合併納入系爭契約之範圍內,與服務契約特約事項第1條所載原告選修課程之條件無關,而遠信公司對於贈品修業期間依照特約事項第2條所載並無爭執,是原告主張其所報名參加之美語課程,修業期間應自修業期間起算4年(如附表四編號14、16所示之契約修業期間為6年、編號17所示契約修業期間則為2年6月),即屬有據。準此,原告實際修業期間應如附表四「實際修業期間」欄所示。
㈢、原告主張於威爾斯公司停業後,被告對原告課程債權不存在,有無理由?⒈按債權讓與,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
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民法第29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得對抗之事由,不以狹義之抗辯權為限,而應廣泛包括,凡足以阻止或排斥債權之成立、存續或行使之事由在內,蓋債權之讓與,在債務人既不得拒絕,自不宜因債權讓與之結果,而使債務人陷於不利之地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08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上開條項固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惟尚非得據此為反面解釋謂凡於債務人受通知後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不得以之對抗受讓人。蓋債權之讓與,僅變更債之主體,於債之同一性不生影響。且債務人對於債權之讓與不得拒絕,自不應因而使其受不利益(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77號判決)。
⒉經查,威爾斯公司與各原告簽立服務契約後,將對原告之課
程債權讓與遠信公司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上述,威爾斯公司既將課程債權讓與遠信公司,對原告即無債權可為主張,職是,原告請求確認對威爾斯公司如附表六所示金額之課程債權不存在,應屬有徵。又依兩造簽訂之服務契約第13條第2項或第12條第2項之約定(約定內容如附表五所示),若因可歸責於威爾斯公司於課後因故停班、或有自行暫停招生之情形,得終止服務契約。而威爾斯公司於105年1月20日歇業,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威爾斯公司既在原告如附表四所列修業期間尚未屆滿之前,即於105年1月間無故停班,符合前開服務契約第13條第2項或第12條第2項之約定,原告自得終止服務契約,原告已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向威爾斯公司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見本院卷一第13頁),應認原告與威爾斯公司間之服務契約業於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即105年7月6日合法終止,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按(見本院卷二第58頁)。執此,是依民法第299條第1項之規定,服務契約業於105年7月6日合法終止,原告對遠信公司主張自是日起如附表六所示金額之課程債權不存在,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對各原告如附表六所示之課程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其康附表一┌──┬────┬───────┬─────┬─────┬──┬─────┬─────┬─────┐│編號│原告姓名│ 簽約日期 │ 總金額 │ 分期金額 │期數│ 修業期限 │每期繳納金│贈送內容 ││ │ │ (民國) │(新臺幣)│(新臺幣)│ │ (民國) │額(新臺幣│ ││ │ │ │ │ │ │ │) │ │├──┼────┼───────┼─────┼─────┼──┼─────┼─────┼─────┤│1 │廖玟惠 │103年6月5日 │100,900元 │100,800元 │36期│103年6月11│2,800元 │1.贈品:多││ │ │ │ │ │ │日至103年 │ │元課程可不││ │ │ │ │ │ │10月10日 │ │限次數重修││ │ │ │ │ │ │ │ │。售價: ││ │ │ │ │ │ │ │ │39,800 │├──┼────┼───────┼─────┼─────┼──┼─────┼─────┼─────┤│2 │魏伯誠 │103年1月6日 │108,100元 │108,000元 │36期│103年1月6 │3,000元 │多元選修不││ │ │ │ │ │ │日至103年5│ │限重修 ││ │ │ │ │ │ │月5日 │ │ │├──┼────┼───────┼─────┼─────┼──┼─────┼─────┼─────┤│3 │杜靜恂 │103年7月22日 │108,100元 │108,000元 │36期│103年7月28│3,000元 │1.贈品:多││ │ │ │ │ │ │日至103年1│ │元不限堂次││ │ │ │ │ │ │1月27日 │ │數 │├──┼────┼───────┼─────┼─────┼──┼─────┼─────┼─────┤│4 │丁文志 │契約未記載 │104,068元 │103,968元 │36期│103年8月29│2,888元 │1.贈品:無││ │ │ │ │ │ │日至103年1│ │限多元選修││ │ │ │ │ │ │2月28日 │ │課程。售價││ │ │ │ │ │ │ │ │:39,800 ││ │ │ │ │ │ │ │ │ │├──┼────┼───────┼─────┼─────┼──┼─────┼─────┼─────┤│5 │顏佳慧 │103年7月7日 │79,300元 │79,200元 │36期│103年7月13│2,200元 │菁英專案班││ │ │ │ │ │ │日至103年1│ │ ││ │ │ │ │ │ │1月12日 │ │ │├──┼────┼───────┼─────┼─────┼──┼─────┼─────┼─────┤│6 │許智威 │103年11月7日 │72,100元 │72,000元 │36期│103年11月 │2,000元 │1.贈品:多││ │ │ │ │ │ │15日至104 │ │元課程升級││ │ │ │ │ │ │年3月15日 │ │不限堂數。││ │ │ │ │ │ │ │ │售價: ││ │ │ │ │ │ │ │ │39,800 │├──┼────┼───────┼─────┼─────┼──┼─────┼─────┼─────┤│7 │秦君慈 │103年1月9日 │108,100元 │108,000元 │36期│103年1月9 │3,000元 │1.贈品:多││ │ │ │ │ │ │日至103年5│ │元選修可不││ │ │ │ │ │ │月8日 │ │限次數重修│├──┼────┼───────┼─────┼─────┼──┼─────┼─────┼─────┤│8 │蘇宏旻 │103年11月29日 │108,100元 │108,000元 │36期│103年12月5│3,000元 │1.贈品:多││ │ │ │ │ │ │日至104年4│ │元選修不限││ │ │ │ │ │ │月4日 │ │時、堂數 │├──┼────┼───────┼─────┼─────┼──┼─────┼─────┼─────┤│9 │李姵妘 │103年9月15日 │108,100元 │108,000元 │36期│103年9月21│3,000元 │無 ││ │ │ │ │ │ │日至104年1│ │ ││ │ │ │ │ │ │月20日 │ │ │├──┼────┼───────┼─────┼─────┼──┼─────┼─────┼─────┤│10 │蘇俊綱 │103年11月11日 │100,900元 │100,800元 │36期│103年11月 │2,800元 │無 ││ │ │ │ │ │ │17日至104 │ │ ││ │ │ │ │ │ │年3月16日 │ │ │├──┼────┼───────┼─────┼─────┼──┼─────┼─────┼─────┤│11 │李虹瑩 │103年6月24日 │118,900元 │118,800元 │36期│103年6月30│3,300元 │1.贈品:多││ │ │ │ │ │ │日至103年1│ │元選修。售││ │ │ │ │ │ │0月29日 │ │價:不限堂││ │ │ │ │ │ │ │ │、時數 │├──┼────┼───────┼─────┼─────┼──┼─────┼─────┼─────┤│12 │羅鈺絜 │103年6月7日 │70,300元 │70,200元 │36期│103年6月13│1,950元 │1.贈品:多││ │ │ │ │ │ │日至103年1│ │元選修不限││ │ │ │ │ │ │0月12日 │ │時數堂數 ││ │ │ │ │ │ │ │ │2.贈品:等││ │ │ │ │ │ │ │ │職電腦課程││ │ │ │ │ │ │ │ │。售價: ││ │ │ │ │ │ │ │ │70,200 │├──┼────┼───────┼─────┼─────┼──┼─────┼─────┼─────┤│13 │周易德 │103年12月3日 │108,300元 │108,000元 │36期│103年12月9│3,000元 │無 ││ │ │ │ │ │ │日至104年4│ │ ││ │ │ │ │ │ │月8日 │ │ │├──┼────┼───────┼─────┼─────┼──┼─────┼─────┼─────┤│14 │江宇軒 │103年3月15日 │108,200元 │108,000元 │36期│103年3月21│3,000元 │1.贈品:多││ │ │ │ │ │ │日至103年7│ │元課程74HW││ │ │ │ │ │ │月20日 │ │。售價: ││ │ │ │ │ │ │ │ │39,800元不││ │ │ │ │ │ │ │ │限堂數、次││ │ │ │ │ │ │ │ │數重修 │├──┼────┼───────┼─────┼─────┼──┼─────┼─────┼─────┤│15 │沈霈佳 │103年11月16日 │108,100元 │108,000元 │36期│103年11月 │3,000元 │1.贈品:多││ │ │ │ │ │ │24日至104 │ │元不限次數││ │ │ │ │ │ │年3月23日 │ │、堂數。售││ │ │ │ │ │ │ │ │價:39,800│├──┼────┼───────┼─────┼─────┼──┼─────┼─────┼─────┤│16 │蕭紋媛 │103年4月19日 │108,100元 │108,000元 │36期│103年4月25│3,000元 │1.贈品:多││ │ │ │ │ │ │日至103年8│ │元選修 ││ │ │ │ │ │ │月24日 │ │ │├──┼────┼───────┼─────┼─────┼──┼─────┼─────┼─────┤│17 │謝陳宸業│103年10月26日 │64,900元 │64,800元 │36期│103年11月1│1,800元 │1.贈品:多││ │ │ │ │ │ │日至104年2│ │元2年6個月││ │ │ │ │ │ │月28日 │ │。售價: ││ │ │ │ │ │ │ │ │39,800 │├──┼────┼───────┼─────┼─────┼──┼─────┼─────┼─────┤│18 │林子倩 │103年10月20日 │100,800元 │100,800元 │36期│103年10月 │2,800元 │多元選修不││ │ │ │ │ │ │26日至104 │ │限堂次數 ││ │ │ │ │ │ │年2月25日 │ │ │├──┼────┼───────┼─────┼─────┼──┼─────┼─────┼─────┤│19 │邵遵文 │103年1月18日 │108,100元 │108,000元 │36期│103年1月18│3,000元 │⒈贈品:多││ │ │ │ │ │ │日至103年5│ │元選修不限││ │ │ │ │ │ │月17日 │ │時數重修。││ │ │ │ │ │ │ │ │售價: ││ │ │ │ │ │ │ │ │39,800 ││ │ │ │ │ │ │ │ │⒉贈品:學││ │ │ │ │ │ │ │ │承電腦等值││ │ │ │ │ │ │ │ │課程 │├──┼────┼───────┼─────┼─────┼──┼─────┼─────┼─────┤│20 │萬政憲 │102年11月17日 │108,100元 │108,000元 │36期│102年11月 │3,000元 │1.贈品:多││ │ │ │ │ │ │17日至103 │ │元不限時間││ │ │ │ │ │ │年3月16日 │ │ │├──┼────┼───────┼─────┼─────┼──┼─────┼─────┼─────┤│21 │姚嘉維 │103年7月9日 │100,900元 │100,800元 │36期│103年7月15│2,800元 │1.贈品:主││ │ │ │ │ │ │日至103年1│ │課、多元。││ │ │ │ │ │ │1月14日 │ │售價:不限││ │ │ │ │ │ │ │ │次數、堂數│├──┼────┼───────┼─────┼─────┼──┼─────┼─────┼─────┤│22 │吳宗修 │103年1月11日 │108,100元 │108,000元 │36期│103年1月11│3,000元 │1.贈品:多││ │ │ │ │ │ │日起至103 │ │元不限時間││ │ │ │ │ │ │年5月10日 │ │重修 │├──┼────┼───────┼─────┼─────┼──┼─────┼─────┼─────┤│23 │余建明 │契約未記載 │108,200元 │108,000元 │36期│102年11月 │3,000元 │無 ││ │ │ │ │ │ │19日至103 │ │ ││ │ │ │ │ │ │年3月18日 │ │ │├──┼────┼───────┼─────┼─────┼──┼─────┼─────┼─────┤│24 │黃瑞誠 │103年1月14日 │129,700元 │129,600元 │36期│103年1月14│3,600元 │無 ││ │ │ │ │ │ │日至103年5│ │ ││ │ │ │ │ │ │月13日 │ │ │├──┼────┼───────┼─────┼─────┼──┼─────┼─────┼─────┤│25 │張宴邦 │103年3月10日 │108,300元 │108,000元 │30期│103年3月10│3,600元 │1.贈品:多││ │ │ │ │ │ │日至103年7│ │元選修不限││ │ │ │ │ │ │月9日 │ │重修 │├──┼────┼───────┼─────┼─────┼──┼─────┼─────┼─────┤│26 │李紳雍 │103年1月24日 │118,900元 │118,800元 │36期│103年1月24│3,300元 │1.贈品:多││ │ │ │ │ │ │日至103年5│ │元不限時數││ │ │ │ │ │ │月23日 │ │重修。2.贈││ │ │ │ │ │ │ │ │品:同等值││ │ │ │ │ │ │ │ │電腦課程。││ │ │ │ │ │ │ │ │售價: ││ │ │ │ │ │ │ │ │118,900 │├──┼────┼───────┼─────┼─────┼──┼─────┼─────┼─────┤│27 │姜婉茹 │102年11月25日 │109,000元 │108,000元 │30期│102年11月 │3,600元 │1.贈品:多││ │ │ │ │ │ │25日至103 │ │元課程不限││ │ │ │ │ │ │年3月24日 │ │重修 │├──┼────┼───────┼─────┼─────┼──┼─────┼─────┼─────┤│28 │李婉聆 │103年7月15日 │108,100元 │108,000元 │36期│103年7月21│3,000元 │無 ││ │ │ │ │ │ │日至103年1│ │ ││ │ │ │ │ │ │1月20日 │ │ │└──┴────┴───────┴─────┴─────┴──┴─────┴─────┴─────┘附表二┌──┬─────────────────────────┐│編號│訴之聲明(金額即為原告主張不存在之課程費用債權) │├──┼─────────────────────────┤│1 │確認被告遠信公司對廖玟惠之4萬4,800元課程費用債權不││ │存在。 │├──┼─────────────────────────┤│2 │確認被告遠信公司對魏伯誠之3萬6,000元課程費用債權不││ │存在。 │├──┼─────────────────────────┤│3 │確認被告遠信公司、威爾斯公司各對杜靜恂之5萬1,000元││ │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 │├──┼─────────────────────────┤│4 │確認被告遠信公司、威爾斯公司各對丁文志之5萬4,872元││ │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 │├──┼─────────────────────────┤│5 │確認被告遠信公司、威爾斯公司各對顏佳慧之3萬7,400元││ │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 │├──┼─────────────────────────┤│6 │確認被告遠信公司、威爾斯公司各對許智威之4萬2,000元││ │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 │├──┼─────────────────────────┤│7 │確認被告遠信公司、威爾斯公司各對秦君慈之3萬元課程 ││ │費用債權不存在。 │├──┼─────────────────────────┤│8 │確認被告遠信公司、威爾斯公司各對蘇宏旻之6萬3,000元││ │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 │├──┼─────────────────────────┤│9 │確認被告遠信公司、威爾斯公司各對李姵妘之5萬4,000元││ │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 │├──┼─────────────────────────┤│10 │確認被告遠信公司、威爾斯公司各對蘇俊綱之6萬4,400元││ │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 │├──┼─────────────────────────┤│11 │確認被告遠信公司、威爾斯公司各對李虹瑩之4萬6,200元││ │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 │├──┼─────────────────────────┤│12 │確認被告遠信公司、威爾斯公司各對羅鈺絜之3萬1,200元││ │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 │├──┼─────────────────────────┤│13 │確認被告遠信公司、威爾斯公司各對周易德之7萬2,000元││ │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 │├──┼─────────────────────────┤│14 │確認被告遠信公司、威爾斯公司各對江宇軒之3萬6,000元││ │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 │├──┼─────────────────────────┤│15 │確認被告遠信公司、威爾斯公司各對沈霈佳之6萬9,000元││ │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 │├──┼─────────────────────────┤│16 │確認被告遠信公司、威爾斯公司各對蕭紋媛之3萬9,000元││ │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 │├──┼─────────────────────────┤│17 │確認被告遠信公司、威爾斯公司各對謝陳宸業之3萬7,800││ │元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 │├──┼─────────────────────────┤│18 │確認被告遠信公司、威爾斯公司各對林子倩之6萬4,400元││ │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 │├──┼─────────────────────────┤│19 │確認被告遠信公司、威爾斯公司各對邵遵文之2萬7,000元││ │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 │├──┼─────────────────────────┤│20 │確認被告遠信公司、威爾斯公司各對萬政憲之3萬元課程 ││ │費用債權不存在。 │├──┼─────────────────────────┤│21 │確認被告遠信公司、威爾斯公司各對姚嘉維之4萬7,600元││ │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 │├──┼─────────────────────────┤│22 │確認被告遠信公司、威爾斯公司各對吳宗修之2萬7,000元││ │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 │├──┼─────────────────────────┤│23 │確認被告遠信公司、威爾斯公司各對余建明之3萬3,000元││ │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 │├──┼─────────────────────────┤│24 │確認被告遠信公司、威爾斯公司各對黃瑞誠之3萬9,600元││ │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 │├──┼─────────────────────────┤│25 │確認被告遠信公司、威爾斯公司各對張宴邦之2萬1,600元││ │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 │├──┼─────────────────────────┤│26 │確認被告遠信公司、威爾斯公司各對李紳雍之4萬6,200元││ │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 │├──┼─────────────────────────┤│27 │確認被告遠信公司、威爾斯公司各對姜婉茹之1萬0,800元││ │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 │├──┼─────────────────────────┤│28 │確認被告遠信公司、威爾斯公司各對李婉聆之5萬7,100元││ │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 │└──┴─────────────────────────┘附表三┌──┬────┬──────────────┬────────┬────┐│編號│學員姓名│ 保留日期(民國) │申請日期(民國)│保留次數││ │ │ │ │ │├──┼────┼──────────────┼────────┼────┤│1 │秦君慈 │104年9月1日至105年9月1日止 │104年9月1日 │第一次 │├──┼────┼──────────────┼────────┼────┤│2 │蘇宏旻 │104年9月25日至105年4月24日 │104年9月25日 │未記載 │├──┼────┼──────────────┼────────┼────┤│3 │羅鈺絜 │100年8月18日至101年8月17日 │100年8月18日 │第二次 ││ │ ├──────────────┼────────┼────┤│ │ │104年4月17日至104年12月31日 │未記載 │未記載 │├──┼────┼──────────────┼────────┼────┤│4 │周易德 │104年9月1日至105年9月1日 │104年9月1日 │第一次 │├──┼────┼──────────────┼────────┼────┤│5 │江宇軒 │103年9月30日至104年2月1日 │103年9月30日 │第一次 ││ │ ├──────────────┼────────┼────┤│ │ │104年2月11日至106年2月11日 │104年2月11日 │第二次 │├──┼────┼──────────────┼────────┼────┤│6 │蕭紋媛 │104年9月6日至105年3月1日 │104年9月6日 │未記載 │├──┼────┼──────────────┼────────┼────┤│7 │吳宗修 │103年4月12日至105年4月30日 │103年4月12日 │第一次 │├──┼────┼──────────────┼────────┼────┤│8 │黃瑞誠 │103年9月22日至107年9月22日 │103年9月22日 │第一次 │├──┼────┼──────────────┼────────┼────┤│9 │沈霈佳 │103年12月1日至104年8月1日 │103年11月22日 │第一次 │├──┼────┼──────────────┼────────┼────┤│10 │林子倩 │104年1月1日至105年11月1日 │104年1月1日 │第一次 │└──┴────┴──────────────┴────────┴────┘附表四┌──┬────┬──────────────┬──────┐│編號│原告姓名│實際修業期間(民國) │有無保留課程││ │ │ │ │├──┼────┼──────────────┼──────┤│1 │廖玟惠 │103年6月11日至107年6月10日 │無 │├──┼────┼──────────────┼──────┤│2 │魏伯誠 │103年1月6日至107年1月5日 │無 │├──┼────┼──────────────┼──────┤│3 │杜靜恂 │103年7月28日至107年7月27日 │無 │├──┼────┼──────────────┼──────┤│4 │丁文志 │103年8月29日至107年8月28日 │無 │├──┼────┼──────────────┼──────┤│5 │顏佳慧 │103年7月13日至107年7月12日 │無 │├──┼────┼──────────────┼──────┤│6 │許智威 │103年11月15日至107年11月14日│無 │├──┼────┼──────────────┼──────┤│7 │秦君慈 │103年1月9日至104年8月31日 │扣除保留期限││ │ │105年9月2日至108年1月9日 │104年9月1日 ││ │ │ │至105年9月1 ││ │ │ │日 │├──┼────┼──────────────┼──────┤│8 │蘇宏旻 │103年12月5日至107年12月4日 │無 │├──┼────┼──────────────┼──────┤│9 │李姵妘 │103年9月21日至107年9月20日 │無 │├──┼────┼──────────────┼──────┤│10 │蘇俊綱 │103年11月17日至107年11月16日│無 │├──┼────┼──────────────┼──────┤│11 │李虹瑩 │103年6月30日至107年6月29日 │無 │├──┼────┼──────────────┼──────┤│12 │羅鈺絜 │103年6月13日至104年4月16日 │扣除保留期限││ │ │105年1月1日至108年2月27日 │104年4月17日││ │ │ │至104年12月 ││ │ │ │31日 │├──┼────┼──────────────┼──────┤│13 │周易德 │103年12月9日至104年8月31日 │扣除保留期限││ │ │105年9月2日至108年12月9日 │104年9月1日 ││ │ │ │至104年9月1 ││ │ │ │日 │├──┼────┼──────────────┼──────┤│14 │江宇軒 │103年3月21日至103年9月29日 │扣除保留期限││ │ │104年2月2日至104年2月10日 │第一次103年9││ │ │106年2月12日至111年7月24日 │月30日至104 ││ │ │ │年2月1日、第││ │ │ │二次104年2月││ │ │ │11日至106年2││ │ │ │月11日 │├──┼────┼──────────────┼──────┤│15 │沈霈佳 │103年11月24日至103年11月30日│扣除保留期限││ │ │104年8月2日至108年7月25日 │103年12月1日││ │ │ │至104年8月1 ││ │ │ │日 │├──┼────┼──────────────┼──────┤│16 │蕭紋媛 │103年4月25日至104年9月5日 │扣除保留期限││ │ │105年3月2日至109年10月20日 │104年9月6日 ││ │ │ │至105年3月1 ││ │ │ │日(為104年3││ │ │ │月1日之誤) │├──┼────┼──────────────┼──────┤│17 │謝陳宸業│103年11月1日至106年4月30日 │無 │├──┼────┼──────────────┼──────┤│18 │林子倩 │103年10月26日至103年12月31日│扣除保留期限││ │ │105年11月2日至109年8月26日 │104年1月1日 ││ │ │ │至105年11月1││ │ │ │日 │├──┼────┼──────────────┼──────┤│19 │邵遵文 │103年月18日至107年1月17日 │無 │├──┼────┼──────────────┼──────┤│20 │萬政憲 │102年11月17日至106年11月16日│無 │├──┼────┼──────────────┼──────┤│21 │姚嘉維 │103年7月15日至107年7月14日 │無 │├──┼────┼──────────────┼──────┤│22 │吳宗修 │103年1月11日至103年4月11日 │扣除保留期限││ │ │105年5月1日至109年2月28日 │103年4月12日││ │ │ │至105年4月30││ │ │ │日 │├──┼────┼──────────────┼──────┤│23 │余建明 │102年11月19日至106年11月18日│無 │├──┼────┼──────────────┼──────┤│24 │黃瑞誠 │103年1月14日至103年9月21日 │扣除保留期限││ │ │107年9月23日至111年1月15日 │103年9月22日││ │ │ │至107年9月22││ │ │ │日 │├──┼────┼──────────────┼──────┤│25 │張宴邦 │103年3月10日至107年3月9日 │無 │├──┼────┼──────────────┼──────┤│26 │李紳雍 │103年1月24日至107年1月23日 │無 │├──┼────┼──────────────┼──────┤│27 │姜婉茹 │102年11月25日至106年11月24日│無 │├──┼────┼──────────────┼──────┤│28 │李婉聆 │103年7月21日至107年7月20日 │無 │└──┴────┴──────────────┴──────┘附表五┌──┬────┬─────────────────┬─────┐│編號│原告姓名│得中止服務契約之條款約定 │證據頁數 │├──┼────┼─────────────────┼─────┤│ 1 │廖玟惠 │第13條第2項:「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 │本院卷一第││ │ │事由,於課後因故停班或停課者,應按│37頁反面 ││ │ │未上課日數比例退還已繳之費用」 │ │├──┼────┼─────────────────┼─────┤│ 2 │魏伯誠 │第13條第2項:「補習班自行暫停招生 │本院卷二第││ │ │、註銷立案、或經主管機關為停止招生│173頁 ││ │ │或撤銷立案之處分者」 │ │├──┼────┼─────────────────┼─────┤│ 3 │杜靜恂 │同編號1 │本院卷一第││ │ │ │46頁反面 │├──┼────┼─────────────────┼─────┤│ 4 │丁文志 │同編號1 │本院卷一第││ │ │ │80頁反面 ││ │ │ │ │├──┼────┼─────────────────┼─────┤│ 5 │顏佳慧 │同編號1 │本院卷二第││ │ │ │179頁 │├──┼────┼─────────────────┼─────┤│ 6 │許智威 │同編號1 │本院卷一第││ │ │ │92頁 │├──┼────┼─────────────────┼─────┤│ 7 │秦君慈 │同編號2 │本院卷一第││ │ │ │100頁反面 │├──┼────┼─────────────────┼─────┤│ 8 │蘇宏旻 │第12條第2項:「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 │本院卷一第││ │ │事由,於課後因故停班或停課者,應按│115頁反面 ││ │ │未上課日數比例退還已繳之費用」 │ │├──┼────┼─────────────────┼─────┤│ 9 │李姵妘 │同編號1 │本院卷一第││ │ │ │125頁反面 │├──┼────┼─────────────────┼─────┤│ 10 │蘇俊綱 │同編號8 │本院卷二第││ │ │ │188頁 │├──┼────┼─────────────────┼─────┤│ 11 │李虹瑩 │同編號1 │本院卷一第││ │ │ │147頁反面 │├──┼────┼─────────────────┼─────┤│ 12 │羅鈺絜 │同編號1 │本院卷一第││ │ │ │152頁 │├──┼────┼─────────────────┼─────┤│ 13 │周易德 │同編號2 │本院卷一第││ │ │ │164頁 │├──┼────┼─────────────────┼─────┤│ 14 │江宇軒 │同編號1 │本院卷一第││ │ │ │172頁 │├──┼────┼─────────────────┼─────┤│ 15 │沈霈佳 │同編號1 │本院卷一第││ │ │ │183頁 │├──┼────┼─────────────────┼─────┤│ 16 │蕭紋媛 │同編號1 │本院卷一第││ │ │ │191頁反面 │├──┼────┼─────────────────┼─────┤│ 17 │謝陳宸業│第12條第2項:「補習班自行暫停招生 │本院卷一第││ │ │、註銷立案,或經主管機關為停止招生│200頁 ││ │ │或撤銷立案之處分者」 │ │├──┼────┼─────────────────┼─────┤│ 18 │林子倩 │同編號8 │本院卷二第││ │ │ │202頁反面 │├──┼────┼─────────────────┼─────┤│ 19 │邵遵文 │同編號2 │本院卷二第││ │ │ │204頁 │├──┼────┼─────────────────┼─────┤│ 20 │萬政憲 │同編號2 │本院卷一第││ │ │ │237頁反面 │├──┼────┼─────────────────┼─────┤│ 21 │姚嘉維 │同編號1 │本院卷二第││ │ │ │208頁 │├──┼────┼─────────────────┼─────┤│ 22 │吳宗修 │同編號2 │本院卷一第││ │ │ │242頁反面 │├──┼────┼─────────────────┼─────┤│ 23 │余建明 │同編號2 │本院卷一第││ │ │ │245頁反面 │├──┼────┼─────────────────┼─────┤│ 24 │黃瑞誠 │同編號2 │本院卷二第││ │ │ │214頁 │├──┼────┼─────────────────┼─────┤│ 25 │張宴邦 │同編號1 │本院卷一第││ │ │ │270頁反面 │├──┼────┼─────────────────┼─────┤│ 26 │李紳雍 │同編號2 │本院卷一第││ │ │ │288頁 │├──┼────┼─────────────────┼─────┤│ 27 │姜婉茹 │同編號2 │本院卷一第││ │ │ │291頁反面 │├──┼────┼─────────────────┼─────┤│ 28 │李婉聆 │同編號2 │本院卷一第││ │ │ │298頁反面 │└──┴────┴─────────────────┴─────┘附表六┌──┬────┬───────┬──────────┬──────┐│編號│原告姓名│債權不存在之修│債權不存在修業期間之│計算式(元以││ │ │業期間(民國)│債權金額(新臺幣) │下四捨五入)│├──┼────┼───────┼──────────┼──────┤│1 │廖玟惠 │105年7月6日至 │48,653元 │100,900元*70││ │ │107年6月10日 │ │4日/1460日=││ │ │ │ │48,653元 │├──┼────┼───────┼──────────┼──────┤│2 │魏伯誠 │105年7月6日至 │40,575元 │108,100元 ││ │ │107年1月5日 │ │*548日/1460 ││ │ │ │ │日=40,575元│├──┼────┼───────┼──────────┼──────┤│3 │杜靜恂 │105年7月6日至 │55,605元 │108,100元 ││ │ │107年7月27日 │ │*751日/1460 ││ │ │ │ │日=55,605元│├──┼────┼───────┼──────────┼──────┤│4 │丁文志 │105年7月6日至 │55,812元 │104,068元 ││ │ │107年8月28日 │ │*783日/1460 ││ │ │ │ │日=55,812元│├──┼────┼───────┼──────────┼──────┤│5 │顏佳慧 │105年7月6日至 │39,922元 │79,300元*735││ │ │107年7月11日 │ │日/1460日= ││ │ │ │ │39,922元 │├──┼────┼───────┼──────────┼──────┤│6 │許智威 │105年7月6日至 │42,519元 │72,100元*861││ │ │107年11月14日 │ │日/1460日= ││ │ │ │ │42,519元 │├──┼────┼───────┼──────────┼──────┤│7 │秦君慈 │105年9月2日至 │63,601元 │108,100元 ││ │ │108年1月9日 │ │*859日/1460 ││ │ │ │ │日=63,601元│├──┼────┼───────┼──────────┼──────┤│8 │蘇宏旻 │105年7月6日至 │65,230元 │108,100元 ││ │ │107年12月4日 │ │*881日/1460 ││ │ │ │ │日=65,230元│├──┼────┼───────┼──────────┼──────┤│9 │李姵妘 │105年7月6日至 │59,677元 │108,100元 ││ │ │107年9月20日 │ │*806日/1460 ││ │ │ │ │日=59,677元│├──┼────┼───────┼──────────┼──────┤│10 │蘇俊綱 │105年7月6日至 │59,642元 │100,900元 ││ │ │107年11月16日 │ │*863日/1460 ││ │ │ │ │日=59,642元│├──┼────┼───────┼──────────┼──────┤│11 │李虹瑩 │105年7月6日至 │58,880元 │118,900元 ││ │ │107年6月29日 │ │*723日/1460 ││ │ │ │ │日=58,880元│├──┼────┼───────┼──────────┼──────┤│12 │羅鈺絜 │105年7月6日至 │46,514元 │70,300元*966││ │ │108年2月27日 │ │日/1460日= ││ │ │ │ │46,514元 │├──┼────┼───────┼──────────┼──────┤│13 │周易德 │105年9月2日至 │88,494元 │108,300元 ││ │ │108年12月9日 │ │*1193日/1460││ │ │ │ │日=88,494元│├──┼────┼───────┼──────────┼──────┤│14 │江宇軒 │106年2月12日至│98,220元 │108,200元 ││ │ │111年7月24日 │ │*1988日/2190││ │ │ │ │日=98,220元│├──┼────┼───────┼──────────┼──────┤│15 │沈霈佳 │105年7月6日至 │82,482元 │108,100元 ││ │ │108年7月25日 │ │*1114日/1460││ │ │ │ │日=82,482元│├──┼────┼───────┼──────────┼──────┤│16 │蕭紋媛 │105年7月6日至 │77,348元 │108,100元 ││ │ │109年10月20日 │ │*1567日/2190││ │ │ │ │日=77,348元│├──┼────┼───────┼──────────┼──────┤│17 │謝陳宸業│105年7月6日至 │21,253元 │64,900元*298││ │ │106年4月30日 │ │日/910日= ││ │ │ │ │21,253元 │├──┼────┼───────┼──────────┼──────┤│18 │林子倩 │105年11月2日至│96,174元 │100,800元 ││ │ │109年8月26日 │ │*1393日/1460││ │ │ │ │日=96,174元│├──┼────┼───────┼──────────┼──────┤│19 │邵遵文 │105年7月6日至 │41,463元 │108,100元 ││ │ │107年1月17日 │ │*560日/1460 ││ │ │ │ │日=41,463元│├──┼────┼───────┼──────────┼──────┤│20 │萬政憲 │105年7月6日至 │36,872元 │108,100元 ││ │ │106年11月16日 │ │*498日/1460 ││ │ │ │ │日=36,872元│├──┼────┼───────┼──────────┼──────┤│21 │姚嘉維 │105年7月6日至 │51,003元 │100,900元 ││ │ │107年7月14日 │ │*738日/1460 ││ │ │ │ │日=51,003元│├──┼────┼───────┼──────────┼──────┤│22 │吳宗修 │105年7月6日至 │98,623元 │108,100元 ││ │ │109年2月28日 │ │*1332日/1460││ │ │ │ │日=98,623元│├──┼────┼───────┼──────────┼──────┤│23 │余建明 │105年7月6日至 │37,055元 │108,200元 ││ │ │106年11月18日 │ │*500日/1460 ││ │ │ │ │日=37,055元│├──┼────┼───────┼──────────┼──────┤│24 │黃瑞誠 │107年9月23日至│107,491元 │129,700元 ││ │ │111年1月15日 │ │*1210日/1460││ │ │ │ │日=107,491 ││ │ │ │ │元 │├──┼────┼───────┼──────────┼──────┤│25 │張宴邦 │105年7月6日至 │45,323元 │108,300元 ││ │ │107年3月9日 │ │*611日/1460 ││ │ │ │ │日=45,323元│├──┼────┼───────┼──────────┼──────┤│26 │李紳雍 │105年7月6日至 │46,094元 │118,900元 ││ │ │107年1月23日 │ │*566日/1460 ││ │ │ │ │日=46,094元│├──┼────┼───────┼──────────┼──────┤│27 │姜婉茹 │105年7月6日至 │37,777元 │109,000元 ││ │ │106年11月24日 │ │*506日/1460 ││ │ │ │ │日=37,777元│├──┼────┼───────┼──────────┼──────┤│28 │李婉聆 │105年7月6日至 │55,087元 │108,100元 ││ │ │107年7月20日 │ │*744日/1460 ││ │ │ │ │日=55,087元│└──┴────┴───────┴──────────┴──────┘附表七┌───┬────┬───────────┐│ 編號 │ 原告 │ 金額 ││ │ │ (新臺幣) │├───┼────┼───────────┤│ 1 │廖玟惠 │肆萬肆仟捌佰元 │├───┼────┼───────────┤│ 2 │魏伯誠 │叁萬陸仟元 │├───┼────┼───────────┤│ 3 │杜靜恂 │伍萬壹仟元 │├───┼────┼───────────┤│ 4 │丁文志 │伍萬肆仟捌佰柒拾貳元 │├───┼────┼───────────┤│ 5 │顏佳慧 │叁萬柒仟肆佰元 │├───┼────┼───────────┤│ 6 │許智威 │肆萬貳仟元 │├───┼────┼───────────┤│ 7 │秦君慈 │叁萬元 │├───┼────┼───────────┤│ 8 │蘇宏旻 │陸萬叁仟元 │├───┼────┼───────────┤│ 9 │李姵妘 │伍萬肆仟元 │├───┼────┼───────────┤│ 10 │蘇俊綱 │伍萬玖仟陸佰肆拾貳元 │├───┼────┼───────────┤│ 11 │李虹瑩 │肆萬陸仟貳佰元 │├───┼────┼───────────┤│ 12 │羅鈺絜 │叁萬壹仟貳佰元 │├───┼────┼───────────┤│ 13 │周易德 │柒萬貳仟元 │├───┼────┼───────────┤│ 14 │江宇軒 │叁萬陸仟元 │├───┼────┼───────────┤│ 15 │沈霈佳 │陸萬玖仟元 │├───┼────┼───────────┤│ 16 │蕭紋媛 │叁萬玖仟元 │├───┼────┼───────────┤│ 17 │謝陳宸業│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叁元 │├───┼────┼───────────┤│ 18 │林子倩 │陸萬肆仟肆佰元 │├───┼────┼───────────┤│ 19 │邵遵文 │貳萬柒仟元 │├───┼────┼───────────┤│ 20 │萬政憲 │叁萬元 │├───┼────┼───────────┤│ 21 │姚嘉維 │肆萬柒仟陸佰元 │├───┼────┼───────────┤│ 22 │吳宗修 │貳萬柒仟元 │├───┼────┼───────────┤│ 23 │余建明 │叁萬叁仟元 │├───┼────┼───────────┤│ 24 │黃瑞誠 │叁萬玖仟陸佰元 │├───┼────┼───────────┤│ 25 │張宴邦 │貳萬壹仟元 │├───┼────┼───────────┤│ 26 │李紳雍 │肆萬陸仟零玖拾肆元 │├───┼────┼───────────┤│ 27 │姜婉茹 │壹萬零捌佰元 │├───┼────┼───────────┤│ 28 │李婉聆 │伍萬伍仟零捌拾柒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