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7號原 告 賴信德上列原告與被告范陽煌等間請求執行住戶規約內容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3,000元,惟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3項究竟欲執行之項目為何?及所受利益為何?即其訴之聲明未臻明確,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並應陳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