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78號上 訴 人 黃秀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阿民、黃蔡秋琴間請求合夥清算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柒萬參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