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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6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33號上 訴 人 元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欣被上訴人 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李姵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0萬元(詳見本院105年度補字第1091號確定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裁判日期:2017-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