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12號原 告 捷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振鐸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
蔡青育律師被 告 卓越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毓潔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陳怡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三月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