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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7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12號原 告 捷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振鐸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

蔡青育律師被 告 卓越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毓潔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陳怡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八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裁判日期:201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