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捷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振鐸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卓越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毓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