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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40號原 告 祭祀公業周子懷法定代理人 周聰鑄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被 告 張兩勝

王郁文訴訟代理人 王伶伶被 告 王伶伶訴訟代理人 王郁文被 告 朱惠美

陳范秀霞陳光瑩訴訟代理人 陳范秀霞被 告 楊琇文訴訟代理人 楊宗穆

楊銀傳被 告 劉樹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裁判案由:給付地租
裁判日期:2017-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