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4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兩勝
王郁文王伶伶朱惠美陳范秀霞楊琇文劉樹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周子懷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敬惟附表:
┌──┬─────┬──────┬──────┐│編號│上 訴 人│訴訟標的價額│第二審裁判費││ │即 被 告│(新臺幣) │(新臺幣) │├──┼─────┼──────┼──────┤│ 1 │張 兩 勝│ 245,970元 │3,975元 │├──┼─────┼──────┼──────┤│ 2 │王 郁 文│ 150,444元 │2,490元 │├──┼─────┼──────┼──────┤│ 3 │王 伶 伶│ 150,444元 │2,490元 │├──┼─────┼──────┼──────┤│ 4 │朱 惠 美│ 149,502元 │2,325元 │├──┼─────┼──────┼──────┤│ 5 │陳范秀霞 │ 149,502元 │2,325元 │├──┼─────┼──────┼──────┤│ 6 │楊 琇 文│ 124,272元 │1,995元 │├──┼─────┼──────┼──────┤│ 7 │劉 樹 鑾│ 99,341元 │1,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