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85號上訴人 即原 告 蘇欽崇
蘇祓憂視同上訴人即追加原告 蘇欽明被上訴人即被 告 蘇欽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785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上廢棄部分,確認被上訴人與被繼承人蘇湘澤間就坐落臺北市○○段○ ○段○○○ ○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1 樓,應有部分全部,下稱系爭建物)贈與關係不存在;㈢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建物於民國93年10月19日及94年8月23日,於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經本院於105 年12月19日裁定核定系爭建物價值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6 萬7,6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洪文慧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