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54號原 告 何朝燦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被 告 侯水深律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陳正三會計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萬7,0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04 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 萬2,979 元外,尚應補繳7,4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