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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9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76號原 告 捷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元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吳明機訴訟代理人 王歧正律師

馬傲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5 年9 月26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2976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5,755 元確定在案。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惟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4,860元,溢繳第一審裁判費用12,100元,爰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裁判日期:201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