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981號原 告 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訴訟代理人 張新霖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吳建謀,嗣於訴訟繫屬後變更為陳俊忠,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陳俊忠遂於民國105 年9 月26日提出民事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委託原告擔任工地駐衛警,依約應給付保全服務費用予原告,詎原告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求給付104年5 月至7 月之保全服務費用新臺幣(下同)382,494 元,被告遲未支付,經原告催討,被告乃於104 年8 月17日及9月16日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總計382,494 元之本票8 紙與原告。惟原告向被告提示本票請求付款未果,復經土地銀行長安分行全數退票,致原告未能受償。又原告於104 年9 月22日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求給付104 年8 月之保全服務費用127,
498 元,然被告亦迄未向原告支付。為此,爰依服務契約及委任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對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以書狀提出異議,表明兩造間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暨退票理由單、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合約書等件為證,被告雖於異議狀抗辯債務尚有糾葛,惟既未具體陳述有何爭執,復未舉證以實其說,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28 條定有明文。依合約書第4 條:詳細價目單(即工地保全費用)內之單價一經簽訂即生效力,以及第5 條:每月估驗一次,於估驗合格後甲方(即被告)應給付估驗款的100%之約定,則被告委託原告派遣工地駐衛警,依約應給付保全服務費予原告,惟被告積欠104 年
5 月至8 月之保全服務費迄未清償,是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依據委任及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自104 年5月起至8 月止,共4 個月之保全服務費509,992 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民法第
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所明定。查,原告對於被告之保全服務費請求權,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揆諸前述規定,原告向請求被告應給付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
5 年5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委任及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9,992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5 年5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⒈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17日│76,499元│104年9月30日 │ZC0000000 │├──┼──────────┼──────┼────┼───────┼─────┤│⒉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17日│35,699元│104年10月10日 │ZC0000000 │├──┼──────────┼──────┼────┼───────┼─────┤│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17日│35,699元│104年11月10日 │ZC0000000 │├──┼──────────┼──────┼────┼───────┼─────┤│⒋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17日│35,699元│104年12月10日 │ZC0000000 │├──┼──────────┼──────┼────┼───────┼─────┤│⒌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17日│35,699元│105年1月10日 │ZC0000000 │├──┼──────────┼──────┼────┼───────┼─────┤│⒍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17日│35,701元│105年2月10日 │ZC0000000 │├──┼──────────┼──────┼────┼───────┼─────┤│⒎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16日│42,499元│104年11月25日 │BM0000000 │├──┼──────────┼──────┼────┼───────┼─────┤│⒏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16日│84,999元│104年12月25日 │BM0000000 │└──┴──────────┴──────┴────┴───────┴─────┘